中國工商銀行一分行內鬼,設圈套將2.5億元(約4,000萬美元)存款轉走,雖然當事人被判刑,但是儲戶若想追回錢來則是難上加難。

3月18日,「工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的話題登上中國社交媒體的熱搜榜。其銀行內鬼如何設套的問題並非重點,各方議論的焦點在於:該犯罪行為究竟是「職務侵佔」還是「盜竊」?說白了,這個錢儲戶應該找誰要,還能不能要得回來。

如果是職務侵佔,就說明銀行有責任,那麼受害者可以向銀行追償他們的損失;如果是盜竊,那麼受害者只能向盜竊者索賠。如今犯罪嫌疑人已被判處無期徒刑,要她賠償就意味著儲戶可能血本無歸。

這樁金融大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梁建紅,是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位於廣西省)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 2021年11月19日,南寧市中級法院認定梁建紅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款320萬元(50萬美元)。

據南寧市中級法院的判決書,梁建紅從2017年8月起擔任上述職務。 2018年至2019年間,她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通過中間人吸納社會閒置資金。梁建紅承諾,除了給予正常的大額存款利息之外,在辦理完大額存款後還會支付每個月4.5%左右的高額存款利息。

而實際上,梁建紅通過下屬時某偽造大額存單,趁儲戶不備時將真實存單調換。在儲戶辦理存單時,梁建紅又讓時某假扮需要貸款的企業方代表,並要求儲戶將密碼設置為時某提供的密碼。最後梁建紅以核驗身份為由,將儲戶的身份證原件騙到手。有了存單、密碼、儲戶身份證這三樣,梁建紅就能以儲戶代理人的身份將存單中的錢款取出,轉存至她和時某控制的賬戶。

據判決書,梁建紅與時某通過這種方式竊取了28人存款共計2.5336億元(約4,000萬美元),案發前僅返還部份款項。

法院:不符合職務侵佔

據悉,梁建紅於2019年5月被警方刑拘時,其涉嫌罪名是職務侵佔罪。但在起訴階段罪名變更為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

一審判決書特地指出,梁建紅的行為並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特徵。判決書說,梁建紅雖然具有銀行高管的身份,但她知道無法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採用虛假手段從銀行賬戶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入銀行的存單款,故通過前述方式完成對被害人存單款的非法佔有。

根據中國法律,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銀行:依法合規經營

3月18日,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在社交媒體上對民眾的議論做出公開回應。貼文說,受害人受非法高額利息引誘,通過非正規程序操作,導致資金損失。目前司法認定梁某屬個人犯罪行為,不屬於職務侵佔行為。我行堅持依法合規經營等。

中國財經媒體《中國證券報》引述工商銀行廣西分行相關人士的意見說,在取款業務辦理過程中,時某遞交了真實的存單、儲戶的身份證原件及其作為代理人身份證、輸入正確的密碼,銀行沒理由不給取款。

「這個案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儲戶貪圖梁某承諾的每個月高息,對梁某過度信任,喪失警惕性,沒盡到注意義務,從而引發了問題。如果時某沒有真存單、沒有密碼、沒有儲戶的身份證,絕對取不出錢。如果受害者認為銀行有責任,完全可以對銀行提起訴訟。」該人士稱。

工商銀行在回應中並未提及自己是否有責任以及有多大責任的問題。

儲戶:我們相信的是銀行

凡是受訪的儲戶都認為涉案銀行有責任。有受害者向官媒《華夏時報》表示,之所以相信梁建紅,最主要的原因是梁建紅銀行領導的身份。他們每次都是在銀行現場辦的業務,而且全程被工商銀行當作貴賓接待。

另有儲戶表示,2018年12月7日,在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市東葛東支行,一名儲戶拿著梁建紅替換的假存單來辦業務,被櫃員識破係偽造後當場報警。然而,工商銀行隨後並沒有進行內部調查。這宗案件最終不了了之,梁建紅得以繼續作案半年之久。法院判決書也證實了這一點。

律師:銀行應保障儲戶權益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裴虹博律師說,從民事評價角度看,客戶與銀行建立存款法律關係,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這一原則也是中國商業銀行法的一項重要原則。銀行理應保障存款人的資金安全,也應配置有效措施強化內控機制。此案亦暴露出銀行機構合規和風控不足的風險。因此在本案中,負有保障義務的銀行,對客戶而言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遊雲庭也認為,銀行在該案中負有重要責任。業務是在銀行辦的,同時相關的犯罪嫌疑人是工行的員工,所以儲戶對於工行的信賴是他們受騙上當的重要原因。在他看來,上述銀行至少要對儲戶的損失負部份賠償責任,具體的比例應當由法院根據案情決定。

一審判決書還稱,「梁建紅所屬原單位是否是退賠責任主體並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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