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4天,緩刑24個月。

有關命令涉及土瓜灣炮仗街一幢商住大廈一個約80平方米的平台搭建物,及一個建於批准簷篷的金屬欄杆。該兩個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於2016年提出檢控,兩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1萬元。然而,兩人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兩名業主於上月29日再次被定罪及判監14天,緩刑24個月。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9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儘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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