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因在網上及《明報》發表文章,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裁判官陳慧敏今日(4日)於西九龍法院裁定鄒幸彤罪成,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2020年六四集會案的刑期分期執行,即鄒幸彤的總刑期為1年10個月。

鄒幸彤早前自辯曾解釋,她在網上發布的「燭光無罪,堅守陣地」帖文,是呼籲市民用個人行動去延續原本在維園的燭光,指是香港人教會她擇善固執,是香港人煽惑她按良知行事,如果因此受刑,亦無怨無悔。

裁判官裁決時稱,集會自由從不是絕對,本案被告所涉文章,內容是向公眾作出鼓勵、說服、提議和施壓,對於被告辯稱有關內容只是呼籲6月4日晚上在「任何地點點起燭光」,認為只是推卸責任。裁判官續指,被告被盤問是對 「堅守陣地」一詞言詞閃縮,考慮到支聯會已在維園舉辦了31年集會,而且被告是以支聯會副主席的身分發文,認為「堅守陣地」明顯是指維園。

裁判官又認為,以被告背景和學歷,不可能連基本主張也表達不出,涉案文章有瓜田李下之嫌,考慮她的整體言行,裁定她具煽惑動機及犯罪意圖。

鄒幸彤自行求情時指,短短2年間六四集會被禁止、國殤之柱和民主女神像被移走、《蘋果日報》、《立場新聞》、《眾新聞》亦停運,在公眾平台,悼念六四的空間將完全消失,恰恰證明其貼文的內容,判決會向公眾傳達燭光、文字有罪的訊息。她又形容法庭的判決如在參與洗刷歷史的工程,強調無論法庭的判刑如何,她會繼續說自己應說的話。

她在庭上又指六四死難者家屬才是真正的受害者,有旁聽人士聽到後拍手,被裁判官警告不應在法庭宣示政見、政治訴求,批評他們擾亂法庭秩序,要求法庭保安抄下他們身分證號碼並帶離法庭。

另外,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鄒幸彤在2020年六四集會案保釋期間犯案,刑期上調至15個月。不過鄒幸彤隨即澄清她涉及的2020年六四集會案屬傳票性質,不需要保釋。

裁判官隨後休庭確認了有關事實,但又指鄒幸彤在等候2020六四案件審訊期間犯案,性質類近,決定維持原本判刑。鄒幸彤被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另案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年10個月。

鄒幸彤(36歲)被控於去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在香港非法煽惑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件編號:WKCC2595/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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