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今日(31日)起全面實施,禁止進口、再出口及為商業目的而管有象牙。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政府一直致力保護瀕危物種,包括大象。《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列明物種,在本港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規管。「所有象牙管有許可證的有效期已於今年12月30日或之前屆滿,除『古董象牙』外,本地象牙貿易由即日起全面禁止。」

根據《條例》,「古董象牙」指在1925年7月1日之前發生以下情況的象牙:被移離野外;其天然狀態經大幅改動,以製成珠寶、飾物、藝術品、實用品或樂器;及由某人在上述改動後獲得,而在獲得時,已處於上述經改動的狀態,無需作進一步的雕刻、製作或加工以達至其目的;及不包括象狩獵品。

貿易商如管有「古董象牙」作商業用途,須證明有關象牙符合上述「古董象牙」的定義。可用作證明為「古董象牙」的證明,包括合資格的鑑定評估或由獲認可的化驗所或設施進行科學測齡。

發言人指,任何人士如非按照《條例》的規定進口、再出口或管有象牙,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萬元、監禁10年及充公有關物品。漁護署、海關和相關政府部門會繼續保持警覺,打擊象牙走私及非法貿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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