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基建築師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向一名僱員支付工資、代通知金及勞資審裁處(勞審處)的裁斷款項,被勞工處檢控。該董事今日(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2萬3千元,而該公司亦於早前承認有關控罪,被判罰款4萬2千元。此外,法院亦命令該公司及其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向該僱員付清截至今日尚欠的款項約25萬元。

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支付工資及代通知金予一名僱員,亦沒有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14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該名僱員,涉及款額約26萬8千元。該公司所觸犯的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判刑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發放工資,及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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