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藉司法覆核成功為囚犯爭取投票權的更生人士蔡全新,在2015至16年在囚期間兩度申請致電外界遭拒絕,他質疑懲教署的做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提呈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日(26日)裁定申請人敗訴。法官黄國瑛在判辭中指出,有關「工作守則」合乎比例地限制人權,具足夠理據支持,越權質疑基礎薄弱,終判蔡全新敗訴。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對裁決表示失望。

申請人為蔡全新,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及赤柱監獄監督。申請方質疑署方用以限制在囚人士致電外界的「工作守則」侵害囚犯通訊自由,而且《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並無限制在囚人士使用電話,故認為「工作守則」越權違憲。申請方又認為法庭應保障囚犯陳情權,容許在囚人士可申請通電話,並指「工作守則」相關內容歧視沒有海外親屬的在囚人士。

法官黄國瑛在判辭中指,在囚人士在判刑一刻,無論如何都不能享有一般人的自由如要致電外界,需經申請和核審程序,令署方在懲處與更生之間取得平衡,兩者都有合法目的,兼且符合相稱性。申請人在2016年2月向署方申請致電予社區組織協會,蔡沒有在申請表交代任何理據,經一名懲教職員查問後,得知蔡收到屋委會信件,指要收回他的公屋,蔡擔心日後出獄將失去居所,又指自己多月來無人探訪,需要致電社協。懲教職員致電社協職員,對方表示未能抽空寫信或探訪,最終署方同意酌情准許蔡向外通電話。法官認為申請人指控得不到公平程序,乃無事實根據。

法官又不同意蔡指「工作守則」產生歧視的指控,因為守則適用於所有在囚人士,他們不論有無海外親戚,均要滿足相關條件,才可以申請通電話,而蔡在香港或海外都沒有可聯絡的親戚,法官認為他的處境「特殊」,但在考慮措施是否涉及歧視,要考慮一般在囚人士,假設他們在香港有親屬,而他的確較在港沒有親戚的人,相對容易聯絡親人,兩者有重大分別。

蔡耀昌下午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辭,他表示以往跟進的個案中,發現很多在囚人士對外聯繫遇到很多障礙,今次裁決忽視了他們的需要。被問到辯方有否解釋對在囚人士對外通電話施以「合理限制」的理據,他指署方曾公開聲稱,倘若不對在囚人士施以通訊限制,會令署方難以監察,影響懲教院所保安,指英、美等海外國家容許在囚人多用電話對外聯繫,同利用適當技術和規例維持監管,認為署方的講法不合理。他表示需時再諮詢法律意見,以及聯絡申請人,以商討下一步行動。

案件編號:HCAL188/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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