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環境衞生署為保障食物安全,於過去一星期展開一連串突擊行動,巡查各區大閘蟹銷售處所,打擊非法銷售大閘蟹情況,以確保市面上出售的大閘蟹符合相關的法例規定。

食環署發言人昨日(11月17日)表示,截至16日,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及環境衞生部人員共巡查了超過110間零售店鋪、食物業處所、公眾街巿攤檔等大閘蟹銷售處所,查核有關大閘蟹的來源文件及衞生證明書,確保有關處所出售的大閘蟹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規定,以及適宜供人食用。

是次行動中,除較早前公布涉嫌違反持牌條件的處所外,食環署亦發現一間供應商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大閘蟹,涉嫌違反《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例》),正調查事件。此外,食安中心亦從以放題形式提供大閘蟹的食肆抽取大閘蟹樣本進行化學測試,檢測項目包括獸藥殘餘、金屬雜質及染色料,正等候測試結果。

根據《規例》,除非獲得食環署署長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可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介貝類水產動物。銷售大閘蟹的經營者(包括實體店或網上銷售)必須領有食環署簽發的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或相關書面准許。另外,有關的規管條件亦規定出售的大閘蟹必須由可靠和商譽良好的供應商供應,並須備存有關當局簽發並獲本署署長認可的衞生證明書。根據《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或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本地生產或進口,必須適宜供人食用,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備存食物進出紀錄的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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