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下稱的總)幹事聯同多人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策劃種票,投票予由當時建制派支持的資訊科技界候選人楊全盛,7名被告被控串謀受賄、行賄和詐騙並已於早前認罪,另外4人則於受審後被判罪成。今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法官勞潔儀認為被告的舞弊行為有損廉潔及破壞選舉制度的公信力,其中,以的總會務總監李為民刑期最重,被判囚12個月,而提供個人資料作種票用的學生則被判入獄3 至8星期。

7名認罪後被判刑的被告分別承認受賄、行賄和詐騙等罪,包括的總會務總監李為民、的總副秘書長楊耀鴻、的總文員潘秀芳、的總幹事雷亞福、雷亞福胞妹雷偉芳、雷亞福兒子雷敬賢和建築工人陳琪南。

案情顯示,李為民等人招攬人登記資料,成為IEEE會員並獲取資訊科技界選民資格,以投票給當時的候選人楊全盛,而潘秀芳則為約127人以虛假專業資歷登記會籍,並由李為民代為支付25萬元的申請費,並有118人成功登記成為選民。雷亞福及其餘涉案家人則以現金1千元作利誘以收取共36位親友的個人資料,而36人中,有共19人到票站領取選票。

法官判刑時指各被告案情不同,當中以李為民的角色較為重要,雷亞福則是因為聽從李為民而犯案。李為民求情時提及犯案目的並非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是希望得到想要的結果,但法官認為,當時的選舉由楊全盛的對手莫乃光勝出,二人得票相差甚大,與雷亞福及其餘涉案家人有關的選票並沒有對結果造成影響。法官考慮各被告品格良好,最後獲酌情減刑,各被告監禁刑期分別為,李為民12個月、楊耀鴻8個月、潘秀芳和雷亞福7個月、雷偉芳3個月12日、雷敬賢3個月、陳琪南2個月24日。

而4名否認控罪的被告包括陳永鏗、郭家健、林澤謙和吳嘉浩,被裁定受賄罪成,案情顯示案發時4人都是學生,因受應雷敬賢邀請而犯案,並有悔意,故分別判陳入獄3個月,吳入獄8星期,郭和林入獄6星期。
 
法官又引述上訴庭案例,認為選舉是社會的重要基石,而舞弊行為則破壞選舉公信力,有損民主進程,若判刑太輕,未能反映罪責之餘亦變相鼓勵舞弊行為。

案情編號:DCCC707/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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