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潘連花2013年在特首辦外掛橫幅,時任特首梁振英下令食環署強行移走橫幅。在潘連花對食環署歷時8年的司法覆核敗訴後,案件今日(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由裁判官劉綺雲審理,潘連花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及「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兩項控罪,她表示不認罪。

根據法庭上播放的影片與控辯雙方承認事實,2013年5月2日,潘連花在上午8時許到達特首辦外行人路,掛起寫有「法輪大法好」等內容的4條橫幅,隨後在橫幅前靜坐。上午10時9分,約十餘名食環署人員到場試圖移走橫幅,其中3幅橫幅被食環署人員拆下,潘連花手持另一幅寫有「法輪大法好」的黃色橫幅,不肯交給食環署人員。

影片顯示,潘連花曾與食環署人員交談,又用手機通話。庭上播放影片時沒有開聲音,不知談話內容。在潘連花與食環署人員交涉約50分鐘後,有警員將潘帶上警車。

代表被告人的律師在庭上表示,案件的爭議點在於被告人展示橫幅是否具有「某程度上固定及有規律性」(some degree of permanence and habitual regularity)。根據上級法院早前頒下的判詞,「某程度上固定及有規律性」的展品才受到《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A條規管。辯方認為控方證據未能證明這一點,因此案情並不適用未經准許展示海報罪。

至於阻差辦公罪名,辯方認為,在食環署人員到場試圖移走橫幅時,被告人已自行拆下有關橫幅,是食環署人員阻礙她收回自己的物品,而非被告人阻礙食環署人員辦公。

控方傳召兩名食環署人員作證。證人之一、食環署高級衛生督察黎偉明今日下午到庭作供。黎偉明作供稱,當日他與約15名食環署同事及1名地政署代表一起清拆扣押被告人的橫幅,被告人手持一幅橫幅不肯交出,他5次警告被告人不要阻止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但是被告人沒有理會。

控方代表律師問黎偉明,有關橫幅是否由被告人自行拆下,食環署職員有否部份移走這條橫幅?黎偉明回答,時隔8年已經不記得細節。

案件將於明日9時50分繼續審理,黎偉明屆時將繼續作供。裁判官預計,明日可以完成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擇日再做結案陳詞。

梁振英拒收潘連花遞信 命令食環沒收展品

食環署2013年在全港強行移走數百件法輪功學員的展品。梁振英今年6月在Facebook發帖文,自曝他在2013年擔任特首時,下令食環署沒收法輪功學員的展品,並要求食環署每3個月向他匯報進度。

翻查本報在2013年5月3日報道,潘連花當時向本報表示,在事件發生前兩日,即4月30日,她也曾在特首辦外掛橫幅。約9時許梁振英從特首辦出來時,潘連花上前遞信並說:「祝你身體健康、平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梁振英拒絕接受她的文件,並要求她不要掛橫幅,才會接受文件,隨即掉頭離開。兩天後,潘連花再次前往特首辦外掛橫幅時被捕。

潘連花與另一名被沒收橫幅的法輪功學員洪瑞峰對食環署提出司法覆核,2018年高等法院法官林雲浩裁定食環署行動違憲,其後政府提出上訴,於2019年在上訴庭勝訴。兩名法輪功學員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今年5月終審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司法覆核終極敗訴。洪瑞峰同樣被控阻差辦公及未經准許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兩項控罪,今年8月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783/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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