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正為3宗未經批准集結罪在獄中服刑的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於周一(13日)被加控2019年9月15日參與未經批准的港島遊行,案件今日(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毋須答辯。

25歲的陳皓桓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於2019年9月15日,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13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條,屬未經批准集結。

陳皓桓今日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辯方於庭上表示被告組織及參與遊行是公民抗命,並擬秉承公民抗命精神而認罪。原定今日的答辯由於控方未能提供片段,故申請押後審訊,控方指片長不多於30分鐘,但要準備騰本,故需要更長時間,又指被告涉及去年的七一遊行案,將於10月初判刑,申請待該案完成後再提交陳詞。辯方表示收到指示希望能盡快完成審判。

陳皓桓今日出庭精神不俗,退庭時有旁聽人士向陳以手臂作心型手勢,並說:「Figo保重呀!」陳以同樣手勢作出回應,並對旁聽人士說「中秋節快樂」。陳皓桓現正為其他集結等案件服刑,未有提出保釋申請。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0月26日再審。

陳皓桓涉前年10.1集會案、10.20九龍遊行及去年六四維園集會案,均已認罪被判囚。在10.1集會案中,他承認「組織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今年5月於區域法院被判囚18個月。另於《禁蒙面法》實施後,陳被指煽惑及組織10.20九龍遊行,再遭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他早前已認罪,本月1日被判囚16個月,與上述10.1集會案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未有加長,為18個月。陳皓桓並涉去年六四維園集會案,與25名民主派人士,包括何俊人等,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陳皓桓承認兩罪,於前日(15 日)在區院被判囚10個月,也與前兩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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