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訂慈善團體免稅資格,將《港區國安法》規管加於近萬慈善團體,有慈善團體員工表示,新修訂沒有指引及上訴機制,團體亦被迫自我審查,慈善團體無所適從。

本港有9,000多間獲港府免稅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包括學校、教會和社福團體等,為社會提供民生服務。

上星期三(8日)有建制派議員立法會會議上批評政府對支援「反送中」抗爭者的「612人道支援基金」監管不力,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正就此進行研究,但沒有時間表。但不足一個星期,在周一(13日)公布新修訂的稅務指引,規定任何團體如果支持、推廣或從事,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活動,稅務局有權不再認定團體的「慈善團體」資格,並撤銷其豁免繳稅資格。但翻查資料,「612基金」並未納入免稅慈善團體名單。

社總外務副會長張志偉表示,自反修例運動後,不少社福機構已謹慎行事或自我審查,料修訂對機構影響不大。但他擔憂「不利國安」條文定義模糊,「任由政府演繹」,例如機構收外國捐款或與外國機構合作,會否被視為不利國安?他形容修訂是政府以漂亮藉口「依法辦事」。

政府不設上訴機制 業界稱不公

自由亞洲電台報道引述在慈善團體工作、負責政策倡議工作的職員稱,申請免稅慈善團體的門檻很高,成功申請後,每年須向政府提交核數報告、匯報籌款和捐款使用的情況。因為免稅團體在申請使用政府場地、撥款時較其它團體方便,有利舉辦籌款和推廣活動,所以免稅慈善團體都十分重視牌照。

有關職員指政府在沒有指引、案件及任何諮詢的情況下,單方面修訂。業界包括環保團體、宗教及社福機構等不清楚條例底線,若持反對「明日大嶼」填海、爭取病人藥物權益等與政府向左的意見,不知會否被視為「不滿政府、對香港政府有仇恨」而違反《國安法》被「釘牌」。同時政府不設上訴機制,業界也因此對修訂無所適從。

報道稱新修訂下,由政府說了算,萬一團體被扣上「不利國家安全」的名頭,卻無法對此向政府提出上訴,不少團體和從業員已作自我調節和審查。報道又指新例造成的影響,不止提供服務的團體,而是造成寒蟬效應,對服務對象有掣肘,影響整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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