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於去年5月1日發起到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 Sing」,前網台主持「霸氣哥」曾建峰,從電視直播看到防暴警高調進入商場執法,遂獨自一人到場質詢警員,卻被票控違反限聚令。裁判官彭亮廷24日裁決時指,控方「錯誤理解」限聚令條文及援引錯誤控罪。更指刑事控罪從沒有只涉意圖及動機,而不涉行為,否則「思想都會犯罪」。直批控方說法荒誕,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霸氣哥」當日到場質詢警方做法增播疫風險

據報道,彭亮廷裁決時指出,片段顯示被告高舉右手、在右耳及太陽穴位置不停揮動,並在說話,但無法知道被告在說甚麼。控方兩名警員在庭上亦供稱聽不清被告在叫喊甚麼,相信是政治內容的口號,但現場嘈吵難以肯定。被告則強調自己並無牽頭叫喊及示威,與在場人士亦無共同目的,他到場是質詢警方做法,更認為警員增加播疫風險。

裁判官續指,被告當時確認身邊無人,並無手持「大聲公」(咪高峰),亦沒有高舉橫幅,「難以單憑警員略帶不肯定的證供而妄下判斷」,指被告是在商場帶領聚集人士唱歌及叫喊口號。裁判官又說,控方無法證明他與聚集人士有共同目的,而即使有共同目的,控方亦錯誤理解限聚令條文及援引錯誤控罪。

引台辭典解釋「聚集」裁判官:不要過份解讀 

裁判官指參考《牛津辭典》、《台灣教育部國語教育辭典》及《台灣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聚集」的定義。「聚集」意指「集合、集結在一起」,他提醒,「千萬不要過份解讀本席參考台灣辭典而非大陸的辭典」。

裁判官說,構成「聚集」的先決條件是「兩人走在一起」,而被告「獨自一人又如何聚集呢?」

裁判官:只涉意圖而無行為 思想都會入罪

裁判官又指,控方陳詞忽略每項控罪應有行為元素的原則,控方只著重被告動機或意圖卻忽略行為,是犯上法律上的錯誤。「從來沒有一項控罪是只有意圖或動機而沒有行為,否則連思想都會犯罪?」他強調被告獨自一人到事發地點並沒有罪責。

裁判官又批評控方「共同目的」之說,若控方只著重動機的做法成立,平日出現在商場購物的人,其共同目的也是購物,「根據控方說法,豈不是他們都違反限聚令?是否所有在商場內購物的人都違反限聚令?」「莫非整個商場在同一時間內只能批准4人進入商場?」裁判官批評說法荒謬。

裁判官又參考《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的立法原意。他提到,條例賦予警方權力驅散距離少於1.5米的聚集人群,人數不得多於4人,但被告當時僅一人。

裁判官續指,立法目的是為了抗疫,不明白警方為何用有關法例檢控被告,而律政司又為何堅持以這控罪起訴被告。而被告亦承認自己到場是為了質問警方的執法行動,控方案情應更切題或考慮更合適的控罪。例如在公眾地方擾亂行為或阻差辦公等。裁判官強調只是以事論事,並不是偏袒辯控任何一方。

彭官認為控方以限聚令票控被告,做法甚為牽強。最終裁定被告罪脫。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指被告並無自招嫌疑,但裁判官終拒批有關申請,並強調這次被告只是技術性脫罪,若被控其它罪行,有可能被定罪。

據《蘋果日報》報道,46歲曾建峰庭外表示,彭官裁決合理。事發當日,他被兩度票控違反限聚令,另一案將於下月21日開審。被問及會否擔心控方會修改控罪,曾建峰坦言「沒的擔不擔心,我們好被動」。

曾建峰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同案三人包括「社區前線媒體」女記者梁凱敏、連穎茵、及女子楊秋琪,同被票控違反限聚令,但案件開審前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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