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男警司龍少泉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今日(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羅德泉按控方要求,將案件轉交至區域法院,並於5月25日再訊。龍少泉獲准以現金2萬元保釋,其間不准離港及不准接觸控方證人。據悉被告將於本月離職。

首項控罪指,龍少泉在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虛假地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表示,將於同年11月30日交付愉景灣一個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的租客已簽訂,並於同年12月1日生效的租賃合約,而該變動可能會影響他領取公務員房屋福利的資格,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署長向他發放一筆近208萬元的購屋貸款。

另一項欺詐罪則指,龍少泉在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虛假地在向滙豐提交的按揭貸款申請中表示,上述愉景灣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該單位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而該變動可能使有關的樓宇按揭申請表內提供的資料及陳述等,變為不正確或失實。意圖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一筆390萬元的按揭貸款。

龍少泉於1986年加入警務處,並於2019年5月晉陞至警司,符合資格透過購屋貸款計劃向政府申請貸款購置物業。唯以該計劃貸款購買的物業只可由申請人及或其家人居住,不得出租或分租。早前廉署接獲庫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涉案罪行。據悉,被告在案件被揭發後,已向庫務署還清貸款金額和利息,並將於本月9日離職。@

案件編號:ESCC9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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