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19年6月爆發反送中運動,10月1日當天,警方在灣仔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布條、防毒面具及玻璃樽等物品,事後拘捕5名男女及1名電競手,全控以「串謀暴動罪」。事隔一年多,經審訊後,法官沈小民19日在區域法院裁定6名被告所涉兩罪均不成立。

若保護裝備被說成攻擊性物品 還有甚麼非攻擊性武器?

法官沈小民指出,單位內搜出的每樣東西都有合法用途,難以肯定單位一定提供物資或休憩站。若控方將防護裝備說成攻擊之用,「那麼還有甚麼東西不是攻擊性武器呢?」而控方指該單位是用作儲存汽油彈及生產汽油彈的地方,沈官質疑,警方為何無發現任何製作品及半製成品。至於警員供稱在單位搜到的物品屬示威「常用」物品,例如黑衣等,法官認為說法危險,「不應倒過來說」。對控方指各被告手機能證明犯罪意圖,沈官指只有相當可能證明訊息來自有關被告,沒有證供價值。

前年被控10.1「串謀暴動」的6名男女,分別為全職電競選手張浩輝(23歲)、學生胡凱富(21歲)、學生陳子斌(21歲)、女文員蘇美莉(25歲)、姓李女生(17歲)以及無業男沈卓勤(24歲)。他們控以「串謀暴動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他們早前否認控罪受審。2月19日,法官沈小民審訊約一個半小時後裁決全部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庭內兩名女被告相擁,庭外被告親屬亦喜極而泣。

證明存在協議且執行協議才構成串謀罪

法官裁決時首先指出,「串謀」須多於兩人協議犯法行為,協議一經達成那刻,便構成串謀罪行,不用等待執行協議的行為出現。但不論是非法集結抑或暴動罪的犯罪元素,必須是「至少三人集結在一起」,才構成串謀暴動或非法集結。

單位內每樣東西都有合法用途

對於控方稱涉案單位是存放示威物品及為示威者提供休息地方,法官指出,涉案單位只有200多呎,但具備爐頭及抽油煙機,顯然是用作起居之用。搜出物品亦有其日常用途,每樣東西都有合法用途,法庭不能肯定單位一定提供物資或休憩站,但也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況且單位內亦找不到任何已製成或半製成汽油彈,故對單位是否示威物資儲存有商榷空間。

對於控方指,各被告被捕之後有示威發生,但沈官認為這是「後見之名的偏頗」,指2019年10月1日的確有示威發生,但是他們已被捕,因此法庭只會考慮他們被捕為止的所有證據。

穿黑衣未必是參與不法遊行

至於控方要求法庭就單位所搜出的物品,如黑色衣物、防毒面具等,證明各被告至少曾參與非法集結。法官指,無可否認示威者多是穿黑衣,但穿黑衣及有相關裝備的人,不一定是暴力示威者。法官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推斷他們一定參與不法遊行,相反,他們可能是打算參與合法遊行。法官指警員供詞「危險」。

法官續指,一些合法遊行中,警方往往突然宣佈終止並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帶同這些防護裝備保護自己,怎能成為「並非和平示威參與人士使用的物品」,若控方將防護裝備說成攻擊之用,「那麼還都甚麼東西不是攻擊性武器呢?」如將控方邏輯套用在足球比賽中,球員佩戴護脛,「豈不是賽前都可以推斷,這班球員協議參與一項非和平的足球比賽,在賽事中會做出暴力違規的行為?」

法官又指,即使有人到涉案單位留宿或索取物資,但會否共同參與一計劃還有一段距離。比如一間提供行山用品的店舖,雖然有不同行山人士前來休息或拿取物資,但不代表這些人之間有著共同計劃一起去行山。

法官:開鎖匠不一定會爆竊

法官又指,控方的證據稱不上各被告有協議。強調一個人具備一些知識,不代表就會利用其來犯罪,正如開鎖匠不一定會爆竊。即使認為第二及第三被告對製作汽油彈有認知,也不足以證明各被告有協議在遊行中掟出汽油彈。

被告手機無證供價值

破解被告陳子斌手機的探員4924出庭作供時,提及自身學歷及破解手機的受訓過程等。控方欲以此證明陳與人頻密聯絡,協議用火殺傷或損毀財物等假設。但法官直指,專家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對辯方不公,並且控方案情「有好多可能性」,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決定不依賴有關證據。

另外,法庭就現場閉路電視片段不給予任何比重,因法庭自行比對後,認為鏡頭捕捉不到容貌,極其量只能說有點相似。主要證供只是在單位內發現首五名被告。而控方指控眾被告以電話聯繫,但法庭認為如此只能顯示他們相識,聯繫內容欠奉,仍未能證明串謀暴動。@

------------------

📰支持大紀元,購買日報:
https://www.epochtimeshk.org/stores
📊InfoG:
https://bit.ly/EpochTimesHK_InfoG
✒️名家專欄:
https://bit.ly/EpochTimesHK_Colu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