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日前分別被控以欺詐及「國安法」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歷經還押20天後,終獲得高等法院「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以被廣泛視為嚴苛條件保釋候審。惟律政司不服裁決,遂向終審法院申請緊急上訴許可,同時要求等候裁決期間將黎智英再度還押。案件今早大除夕日(12月31日)審理。三名終院指定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加上退庭商議四小時後,終受理律政司申請,黎智英須繼續還押直至明年2月1日終院正式聆訊。

案件由馬道立、李義與張舉能共同審理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以及即將接任首席法官的現任常任法官張舉能為「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港府對於指定法官名單一直保持神秘,及至昨日(即開審前一日)特首辦才確認三名終院指定法官。

案件上訴許可申請一方為律政司,委派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作代表;至於答辯一方為黎智英,交由資深大律師鄧樂勤答辯。

寒冬下過百人排隊輪候進入法庭

鑑於本案被告身份,加上終院裁決將成為「國安法」相關案例,受到香港以至國際社會高度關注,今早8時半距開審尚有一個多小時,縱使清晨寒風凜冽的氣溫下,仍有過百市民及數十名記者排隊輪候,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民主黨林卓廷、社民連梁國雄、抗爭者王婆婆等人。

規格未如上次嚴密 黎智英亦毋須進犯人欄

然而法庭位置有限,不少輪候人士最終未能進入法庭,本報記者輪候一個多小時後,亦僅獲准在記者室觀看審訊視像直播。今日法庭安檢未有如過往黎智英案審訊般嚴密,記者在進入時只須出示籌號,未有大舉搜查隨身物品。

黎智英早上約9時半在律師陪同下抵達法院,大批傳媒隨即蜂擁而上,現場情況一度混亂。他進入法庭後,未被安排坐在犯人欄內,而是坐在座位的第二排一角、代表律師後方。

案件排期明年再訊 今日針對保釋安排

被告黎智英(73歲)被控欺詐及「港版國安法」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就欺詐控罪指,被告與兩名壹傳媒高層被指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間,未有按租契而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該處所的部份,並向科技園公司隱瞞有關用途,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及/或令蘋果印刷有限公司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利。

至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它敵對行動,涉違反「國安法」第29(4)條。兩宗案件均押後至明年4月16日再訊。

律政司質疑李運騰錯誤理解立法原意

首席法官馬道立甫開庭表示,聆訊涉及保釋程序,本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規定,然而法庭有感本案牽涉廣大公眾利益,特別豁免傳媒報道上的限制。

上訴一方律政司先解釋,陳詞將集中就黎智英所涉「國安法」控罪,其後表明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1(b)條申請上訴,主要針對兩點,分別為李運騰法官批准保釋是否「最終決定」;以及他在考慮保釋時有否正確理解「國安法」第42(2)條的重要性。

律政司又重申,法庭在考慮保釋時,須優先考慮「國安法」第42(2)條規定,以顧全中共「人大」的立法原意,保障香港國家安全。根據條文指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

律政司謂立法原意 法官質疑處理權限

首席法官馬道立提到,最終決定與否只屬一般程序問題,不涉及「國安法」爭議。法官李義亦補充指,《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1(b)條清楚寫到,原訟法庭的最終決定不能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如果不屬最終決定,終院有否權限根據《條例》受理上訴則成疑問。

律政司回應指,今次上訴主要針對第二部份,亦即立法原意,揚言檢控部門若無權限就「國安法」保釋決定上訴,則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馬道立聞言再反問「假若法庭本身就是沒有權限處理,哪裏還可提供權限?」

律政司將「國安法」類比成謀殺叛國

律政司未有就權限問題再作回應,僅繼續強調「國安法」相比《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J條「拒絕保釋或保釋條件的覆核」,被告在遭裁判官拒絕保釋後可向法官申請准予保釋,前者應該具備優先性質,並再三質疑法官李運騰錯誤理解「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律政司更不惜以謀殺罪及叛國罪類比,宣稱謀殺罪可判處終身監禁,同樣「國安法」情節嚴重者亦可處以無期徒刑,故此斷言後者屬於同樣性質嚴重罪行,法庭考慮「國安法」案件被告保釋時,不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強調不能容忍任何一次機會「國安法」被告棄保潛逃或再度犯案,保釋門檻必須更高。不過律政司沒清晰釐定保釋門檻,僅指保釋條件不應視作考慮。

馬道立直指律政司不斷重覆同一論據

馬道立聞訊再打斷律政司陳詞並表示,即便律政司一方再三地強調「國安法」重要性,法庭亦表認同,然而,法庭亦須考慮法例第42條內容,藉此而判斷法官李運騰有否根據條文原則。馬道立更直言,律政司已開始不斷重覆論據。

黎智英一方指原審保釋決定合理

至於代表黎智英的一方指出,《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列明,終審法院沒有任何司法權限處理原訟法庭保釋決定,「國安法」亦不會影響《條例》內容,強調李運騰合理地作出批准保釋決定。

黎智英一方又引述李運騰法官就「國安法」首被告唐姓青年一案判詞,指該法官已就法例第42條作出清晰定義,理據充分,亦有表明緊記立法原意,直指律政司一方作無理指控,同時以不考慮保釋條件作為因素,甚或以拒絕保釋作為大前提,並不合理。

條文確實記載終審無權處理

黎智英一方再坦言,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文,終院沒有司法權限允許臨時關押黎智英以等候終審判決。馬道立提問道,假如只有原訟法庭及上訴庭有權,似乎有點問題。黎智英一方回應指,條文確實如此記載。

法官受理上訴 黎智英與妻兒相擁道別

相比上次高等法院保釋申請審訊時間長達整天,今日顯然陳詞內容較短,律政司以及黎智英一方僅用上30至40分鐘陳詞。不過,三名終院法官在退庭商議近半小時後表示,仍需時間考慮,故此決定下午四時宣佈決定。

最終,終院法官決定批准律政司就保釋上訴許可申請,黎智英須即時歸押,直至明年2月1日正式聆訊。

在法官宣佈決定後,懲教署人員迫不及待走到黎智英身旁。黎智英與妻子、兒子、女兒逐一相擁道別,再向旁聽聲援民主派人士點頭後就被帶走。民主派人士高喊道「Jimmy(黎智英的洋名)保重!」兒子則與律師團隊商討,女兒傷感淚灑人前。

高院保釋條件被廣泛指嚴苛辛辣

縱使高院法官李運騰日前批准黎智英保釋候審,可在獄外渡過聖誕,不過保釋條件仍然備受公眾嘩然,被指條件極為嚴苛,包括1,000萬港元保釋金、保釋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請求外國制裁香港與中國(中共)、不得與外國官員作會面、不得接受任何訪問、不得在紙本及網上發表文章以及訊息、除出庭應訊與到警署報到外不得離開住宅、不得離開香港,須要交出旅遊證件。@

高院保釋申請案件編號:
HCCP727/2020、HCCP738/2020
終院上訴許可案件編號:
FAMP1/2020

12月31日,終院受理律政司申請,黎智英須繼續還押,過百傳媒到現場。(余鋼/大紀元)
12月31日,終院受理律政司申請,黎智英須繼續還押,過百傳媒到現場。(余鋼/大紀元)

黎智英下午到終審法院聽判決,警察大為緊張拉鐵馬封路。(余鋼/大紀元)
黎智英下午到終審法院聽判決,警察大為緊張拉鐵馬封路。(余鋼/大紀元)

黎智英再次還柙等候聆訊。圖為黎智英所坐囚車。(宋碧龍/大紀元)
黎智英再次還柙等候聆訊。圖為黎智英所坐囚車。(宋碧龍/大紀元)

有市民高舉香港司法已死,「一國兩制」已亡的紙牌到場聲援。(宋碧龍/大紀元)
有市民高舉香港司法已死,「一國兩制」已亡的紙牌到場聲援。(宋碧龍/大紀元)

載有黎智英的囚車離開。(余鋼/大紀元)
載有黎智英的囚車離開。(余鋼/大紀元)

王婆婆到場聲援。(余鋼/大紀元)
王婆婆到場聲援。(余鋼/大紀元)

黎智英被繼續羈押,大批市民送車。(余鋼/大紀元)
黎智英被繼續羈押,大批市民送車。(余鋼/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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