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反送中運動」中,警方被指多次粗暴打壓傳媒採訪,以防真相曝光,輕則斥記者為「黑記」或以強光干擾,重則以催淚彈、橡膠子彈等直射向記者。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去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妨礙傳媒採訪及對記者使用過度武力,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案件今年四月審結,法官今日(21日)頒下判詞,裁定記協敗訴。法官稱有關指控無法以覆核處理,記協主席楊健興則對裁決感到失望與沮喪。

記協提交13份誓章 指控警方9項不恰當手法

案件由高院法官周家明審理;申請人記協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彭耀鴻等作義務代表;至於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則委派資深大律師孫靖乾答辯。案件已於月前審結,今日正式頒下判詞。

記協以誓章形式將13名記者的證供連同證據呈交法庭,指控警方在公眾場合中對記者九大不恰當對待手法,加上警務處處長不曾作認真檢討,故希望法庭裁決兩者違反《基本法》第27與第28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3與第16條。

根據《基本法》第27條所載,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第28條指出,香港居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至於《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所列,任何人均不得施以酷刑,或者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第16條則指,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以及思想之自由。

記協指控警方九項不當待遇包括:以橡膠子彈以及布袋彈直射;以警棍及盾牌重覆擊打;近距離瞄準發射以及手投催淚彈;以胡椒噴劑噴射或以胡椒球彈槍射擊;以水炮車高壓水炮攻擊;拘捕或者恐嚇作出拘捕;言語威嚇;在戰術上蓄意阻礙正當報導警方行動,包括以高強度光線干擾攝錄器材、排拒逗留在某些場景及位置;以及重覆及有系統拒絕展示身份證明或者識別文件。

申請方在聆訊中指,新聞自由受到法律認可保障,記者身處公眾場合,角色為觀察者而不是抗爭者,然而警方屢屢以武器向記者發射,又以粗言穢語呼喝,甚或動輒恫嚇拘捕,認為警方雖未至於施用酷刑,但顯然是缺乏足夠訓練,並且已經違反憲法及《人權法》。

申請方又直言,由於監警會未能夠有效處理有關事件,而宏觀且客觀審視的調查委員會「大概不會出現」,故此只能透過司法覆核方式尋求公義。

答辯方稱投訴未有定案

答辯方則辯稱,警員在現場執法時,要分辨和平與暴力的抗爭者,以及區分記者與抗爭者存在難度。答辯方又宣稱警員封鎖某一區域,禁止包括記者在內的所有人進入,是要保存證據或者防止疑犯逃走,難以劃一標準指明記者可否進入某一封鎖範圍採訪。

答辯方更強稱,記者透過誓章所作出的投訴,部份事實存在爭議未有定案,認為法庭倘若基於這些「假定事實」作出裁決,做法非常危險。

法官:難以透過司法覆核解決 

法官在判詞中認為,記協針對警方多項指控,難以透過司法覆核方式解決。法庭曾向與訟雙方查問,如何證實及解決記者針對警方提出的投訴,記協一方認為,即使法庭不就記者供詞作出事實裁決,亦可視為「假定事實」。

法官質疑有關做法並不合適,亦無實質意義,與訟雙方沒有共同同意任何「假定事實」以及相關法律爭議,法庭也就無從接納有關證供屬實。

縱使法官表示,記者在誓章中所作出的投訴,屬於廣泛指控,若然能獲證明屬實,警方無疑沒有協助,甚至積極妨礙傳媒採訪,法庭亦會作出裁定,但法官又聲稱這些裁定無法達到真正目的。

法官同時認為,警方應協助傳媒進行合法採訪的積極責任,屬於新聞自由,然而法庭不應該應記協要求,作出模糊不清裁定,亦即裁定「警方應有責任協助記者進行合法採訪」云云。法官補充解釋,警方有廣泛酌情權採取合理、合適做法,協助傳媒採訪。

法官同意警方具有責任在公眾活動上區分記者與抗爭者、確保記者人身及其器材不受損害,以及確保記者能夠合理及不受限制地報導第一手資訊等,不過法官宣稱有關責任並非絕對,亦要考慮其他因素。警方有否違反相關責任,則要因應個別情況而定。

法官最後表示,倘有記者認為曾受到警方不合理對待,希望尋求法律協助,應親自向警務處處長或政府索償,而非透過司法覆核方式處理。法官認為,法庭會因應相關事實及情況作出決定,並且強調有關言論,並非鼓勵或者反對他人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不過,法官未有就律政司多番主動介入,並且撤銷私人檢控舉動,會否與其所述記者可行法律行動相悖作出回應。

記協:警阻記者採訪鐵一般事實 投訴無門

記協中午發表聲明,表示對於法庭裁決感到極度失望。聲明引述判詞中指,記協將13名記者證供採用誓章形式呈堂,是為「假定事實」,法庭未能穩妥確認證供內容。記協對此認為,公眾可以從大量的影片及相片等,自行判斷警方是否妨礙採訪及對記者使用過度武力。

記協直言,自去年「反送中運動」開始以來,警方一直妨礙記者採訪、使用不必要及過度武力,全屬鐵一般的事實。記協形容,「過去一年半,記協已發出逾百封聲明、信函,及向監警會投訴,期望能喚起警務處處長及香港政府的注意,惟警務處處長及政府均沒有認真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記協表示,將與法律團隊研究判詞,以決定下一步行動。

記協主席楊健興其後透過視像形式補充指,對裁決除感到失望,更是沮喪。他直言記協呈交的記者投訴個案,全部都是具名作出,當中包括去年6月12日金鐘警民衝突期間有記者遭防暴警員發射橡膠子彈、有記者遭警員謾罵「記你母親」、有記者在銅鑼灣街頭被警員圍困導致無法採訪等等。楊健興又強調,上述個案只屬冰山一角,而且涉事警員身份無法查證,故此個案無從投訴。

記協早前另一宗針對警務人員沒有展示身份識別的司法覆核,則獲得法官周家明裁定勝訴。法官在判詞中批評警員做法有欠妥善,更違反《人權法》;又指監警會調查權不足,投訴警察課則隸屬警務處缺乏獨立性,兩者皆無法有效處理針對警方執法手段的投訴,更直言政府有責任設立獨立機制,調查警方是否濫用權力。

案件編號:HCAL2915/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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