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美國大選是一場災難。關於腐敗和不公平操縱的指控比比皆是,訴訟案成倍增加,重新計票迫在眉睫。有人說,我們可能永遠不知道真實的選舉結果。

正如我將要解釋的那樣,災難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我們無視憲法和聯邦法律。

我將進一步解釋,憲法和聯邦法律已指明了解決辦法。這些解決方案中的任何一個都比無休止的訴訟、無休止的不確定性,或者是僅憑一念,假設祖·拜登勝出要好得多。

解決方案也比讓下一任總統——不管是誰——在涉嫌非法和欺詐的情況下就任要好。

現在,讓我們從頭說起。

首先,請記住,我們不是直接選舉總統。11月3日,我們投票選出總統選舉人,統稱選舉團,選舉團將在12月選出總統和副總統。

憲法告訴我們,總統選舉的主要規則制定者是州議會。憲法第二條第1款第2項規定,各州的總統選舉人應「按各州立法機關規定的方式任命」。

但憲法也從幾個方面限制了這項權力。其中一項限制是禁止延長選舉時間,即禁止人們在不同時間或延長時間內投票。

今年的經驗表明,延長投票期限製造政治事端,而且本質上就不公平。

當候選人向提前投票的選民傳達一個信息,而向後來的選民傳達另一個信息時,就會出現事端。在延長選舉即將結束時,如果只有極少數人沒有投票,就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競選活動有賄賂或恐嚇剩下的少數人的動機。

獨立的投票監察員發現,監察延長的選舉比監察當天的選舉要困難得多。這也助長了選舉中出現事端。

延長選舉時間是不公平的,因為早投和晚投選民得到不同的信息。

例如今年,在投票過程中又出現了新的證據,據稱這些證據表明拜登個人參與了其家族以權謀私的不法活動。至少一些晚投選民知道這一點,而早投選民則無法知道。

在延長選舉期間,管理選舉的人員可能會發生變化。即使這種情況沒有發生,官員們也可能會改變他們的做法,或以其它方式區別對待早投和晚投的選民。

基於這些原因,國父們拒絕延長選舉時間。憲法有一項規定,叫做《同日條款》(the Same Day Clause)(或稱《總統投票條款》)。該條款規定如下:

「國會可以決定選出選舉人的時間以及選舉人的投票日期,該日期應該全國統一。」

如果你仔細閱讀《同日條款》,你會發現它賦予國會兩項權力。首先,國會可以指定一個總統選舉人投票的日子。國會已經行使了這項權力(《美國法典》第3篇第7條)。在2020年,這一天是12月14日。

第二,國會可以固定我們選擇總統選舉人的「時間」,也就是我們都去投票的時間。「時間」的單數形式告訴我們,國會選擇的時間必須在全國範圍內相同。

國會已經行使了這一權力,但(我們將看到)並沒有完全行使。《美國法典》第3篇第1節規定:

「在每屆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之後的第四年,每州的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應於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下一個星期二任命。」2020年,這一天是11月3日。

因此,法律是明文規定的。我們可以在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二投票給總統選舉人,而且只能在那個時候。

但今年,由於我們集體傲慢,決定無視憲法和根據憲法通過的法律。相反,我們選擇了長達數周的郵寄選票。

也許這並不令人驚訝,因為現代的觀點認為,我們遠比通過憲法的「死去的白人男性」(the Dead White Males,用以批評西方社會過於重視那些已經去世的白人男性,揭露偉人的人生污點,抨擊他們的歷史觀)聰明,甚至比1948年通過聯邦法規的國會議員聰明。

州政府可能會回應說,他們把11月3日作為接收選票的截止日期,儘管有些州顯然計入晚於11月3日的選票。但是截止日期與「選出選舉人的時間」不一樣。2020年,選出選舉人的時間延長了數周,而且根據憲法和聯邦法律的要求,各州之間的時間也不統一。

結果正如國父們所預測的那樣:不同時間投票的人得到的資訊不同。一些官員顯然操縱了選票的郵寄、收集和計票過程。計票觀察員們即使被允許觀察,也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看來那些「死去的白人男性」還是對的。憲法提供了兩種擺脫這種困境的辦法,兩種辦法都比其它辦法好。

一是由國會重新舉行一次總統選舉。畢竟,國會設定了目前的統一時間,可以修改法律,另作規定。這樣,國會可以明確規定,僅在今年12月的第一個或第二個周二或甚至更晚的時間內,進行總統選舉人的選擇。根據選定的日期,國會可能不得不推遲選舉團投票的日期。

任何新的選舉將僅限於總統選舉人的投票。所有其它11月3日的選舉結果將繼續有效。

的確,國會可能會授權超過一天的投票期限。但由於國會必須選擇一個時間(而不是好幾個時間),這些日子必須是連續的。由於這將使《同日條款》將投票時間延長到遠遠超過兩三天的根本目的遭到破壞,因此將沒有時間給郵寄投票了。

如果國會行動夠快,下一任總統就能在1月20日宣誓就職前幾周揭曉。但實際上,國會不太可能舉行新的選舉。這是因為眾議院由民主黨控制,民主黨人認為,按照目前的發展趨勢,拜登不用重新選舉就能當上總統。

但憲法和聯邦法律提供了其它更簡單的選擇。

如上所述,國會只行使了部份權力來確定選出總統選舉人的時間。其餘的權力則由州立法機關行使。《美國法典》第3章第2節規定:

「當各州為選出選舉人而舉行選舉,但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日期作出選擇時,可按各州立法機關指示的方式,在隨後的一天指定選舉人。」

因此,如果立法機構確信其選舉結果混亂不堪或腐敗,可能會安排一種新的方式來選擇總統選舉人。

與眾議院不同的是,大多數有爭議的州(賓夕凡尼亞州、佐治亞州等)的立法機構都是共和黨人佔多數。因此,他們不太可能對媒體力挺拜登的傾向感到滿意。

如果立法機構確信其州的選舉是腐敗的,立法機關至少有兩種選擇:在全州範圍內舉行為期一天的新總統選舉。

在某一天通過立法投票選出選舉人,就像我們歷史上大多數州所做的那樣。在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良好的公眾投票時,有先例可以恢復這種做法(科羅拉多州,1876年)。

反對重新選舉的一個原因是給官員帶來了負擔。毫無疑問,他們將不得不加班。但是選民名單已經準備好了。官員們可遵循豐富的過去的經驗,因為紙質選票已經使用了幾個世紀。投票站可以一如既往地得到保護。投票和計票將在選票觀察員的眼皮底下,以一種老式方法進行。

誠然,選舉官員和軍方可能要為缺席的軍人制定一個當天投票的制度(可能是電子投票或代理投票)。

有些人可能會抱怨兩個月內有兩次選舉。但是,其它國家的選民要面對一系列的選舉。以色列人最近在不到11個月的時間裏面臨三次選舉。

有些人可能會抱怨,他們不得不行動起來去投票。如果鄰居或家人沒有交通工具,我們甚至可能要開車送他們去。想像一下吧。

但是,我們是美國人,我們可以做到。我們這樣做了幾個世紀。今年唯一的區別是,必須戴上口罩。#

原文The Constitution Offers Ways Out of the Election Mess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作者簡介:羅伯特·G·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曾任憲法學教授,是位於丹佛的獨立研究所(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也是Convention of States運動的高級顧問。他關於憲法意義的研究文章多次被最高法院的法官和當事人引用。他是《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的作者。

本文所表達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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