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民主派議員,就特區政府於6月30日深夜正式刊憲生效的「港版國安法」予以回應。會計界功能界別議員梁繼昌解讀「港版國安法」認為,若對特區政府工作進行阻撓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或通過某種非法方式引起他人對中共政府或特區政府的「憎恨」等就已經犯法,這不僅適用於香港居民,甚至適用於外國公民,香港旅遊業將完結。

梁繼昌直言「港版國安法」的公佈,對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和金融中心有著非常嚴重的影響。

梁繼昌表示,「港版國安法」29條第二款,若對特區政府工作進行阻撓,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已經犯法。

他說:「如果大家有看過的話,我集中說第三章、第四節的一些罪行,就是所謂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觸犯了國家安全罪。有兩個小段,大家留意第一小段就是29條第二款的罪行,是對香港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了。這可能不一定是真正造成嚴重後果。」

梁繼昌還說:「如果他主觀認為你是在阻撓, 例如一些外國的商會、外國的跨國企業,甚至外國政府進行的游說(勸說你們不要去做),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已是犯法了。」

另外對於第29條的第五款,「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hatred(憎恨),甚麼是憎恨呢?你不喜歡一個政府,人民是有權不喜歡這個政府的。並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但如果主觀認為是這樣,就會造成嚴重後果。

梁繼昌舉例:「例如一個外國的國會議員批評一些中國的人權狀況,引起了香港居民對大陸的不滿,並非一定要有嚴重的後果,只是在情緒上發泄他們主觀的見解。但是國家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可能造成後果,都是犯法。」

梁繼昌指出,「港版國安法」不僅適用於香港居民或公司。「大家看一下第37條闡明它的效力範圍,它說香港的永久居民在香港的公司,甚至在外國成立的團體或公司犯法,這個法例也適用的。第38條所有非香港人(即全世界的人)說是幾十億的人在香港以外做出了這些行為,包括對特區政府的批評造成了憎恨都會犯法。他們可以面臨判監,甚至是無期徒刑。這是一個外國人在外國進行的一些批評。」

他舉例:「作為一個商務的旅客要來香港談生意,可能他對香港金融的政策、對大陸的金融政策不滿,可能曾作出過批評。例如在《金融時報》的頭版寫了文章批評大陸的材料,那他會怎樣?是否來到香港會遭到監禁、審訊呢?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我要提出。大家可以回想一下是否曾經說過一些不中聽的說話,就不可以來香港了。當這條法例通過之後,面對全世界幾十億人所說,那你究竟會再來香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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