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黃浩銘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被判囚3個月或以上人士,5年內不得參選的規定,案件昨日開審。

案件以視像會議審理,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時表示,現時某人一旦被判囚超過 3 個月,便會自動被禁於5年內參選,條例沒有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如當事人干犯的罪行的嚴重性、會否提出上訴等,即使該人上訴成功,亦可能因錯過選舉提名期等而無法參選。規定無需透過法庭審議便可施加限制,很容易淪為政黨或政權的政治打壓工具。他強調,參選人是否適合參選,應由公眾以選票體現,並非以法律條文代替選民去衡量對參選人的信心。

潘熙又說,黃浩銘以往所犯的罪行全部皆與選舉無關,同時他已完成刑期,但仍被禁止參選。他引述《基本法》第26條指,行使公民及政治權利乃香港人最基本享有的權利,以保障選民能夠透過選舉,充份及自由地表達自己意見。相關的條例不但剝奪上述權利,5年不得參選的限制是過長及不合理,有違「均衡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

潘熙並表示,法庭可以為相關的條例作補救解釋,例如修改至4年不得參選等,或頒令若涉案人就案件提上訴,上訴期間可獲豁免禁止參選。又認為法庭應裁定有關規定,是不相稱地限制了當事人參選的權利。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取消參選資格,與不可參選和投票屬兩個概念。若選出5年內曾入獄超過3個月的議員,將有違選舉條例的本意。又認為今次案件屬政治議題,不應交由法庭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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