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中共肺炎(俗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台灣立法院會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600億元,因應各項防治中共肺炎及紓困振興措施;對於接受隔離、檢疫者,僱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而接受隔離或檢疫的期間,也可以在2年內申請「防疫補償」。

條例三讀後隨即送至行政院轉呈總統府,總統蔡英文也立即召開記者會簽署實施條例,展現朝野一致抗疫決心。「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本屆立法院第一個三讀通過的法律案,也是立法院長游錫堃接掌立法院以來,第一次敲下議事槌。

三讀條文規定,接受居家隔離、檢疫或集中隔離、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的機關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另申請「防疫隔離假」者若未違反相關規定,其隔離或檢疫期間,得於2年內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薪者不得重複領取。

在疫情防治上,三讀條文規定,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而公、私立醫療機構、法人、團體及其人員等,執行防治工作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若因執行防治工作感染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應給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子女教育費用。

三讀條文也規定,因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等情形,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

員工隔離假 企業給薪可2倍抵稅

三讀條文也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防疫隔離假規定請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另外,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的薪資,亦同。

三讀條文還明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協助。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相關紓困、補貼等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病人不遵規定者 最重可處2年徒刑

罰則部份,三讀條文規定,若哄抬或無故囤積防疫物資,最重可處5年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款,未遂犯也可處罰;散播謠言者,最高可處3年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隔離措施者,可罰20萬到100萬元罰款;違反檢疫措施者,則可罰10萬到100萬元罰款。

若罹患中共肺炎不遵行衛生主關機關指示,而有傳染給他人之虞者,可處2年徒刑或200萬元罰款。違反隔離、檢疫規定者,最重均可處100萬元罰款。

此外有3種情況,最重也都可處100萬元罰款,包括若員工經認定需隔離、檢疫,僱主卻違反防疫隔離假相關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法實施的應變處置或措施。

此外,條例施行3個月後,政院須向立院提出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施行滿6個月後,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須至立院報告並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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