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黨昨日到警察總部報案,要求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徹查香港警察知法犯法問題。

工黨表示,7月7日晚上,警方在旺角一帶武力清場,從不同的新聞直播及新聞片段中,均發現執法人員當時有不適當使用武力的情況,包括制伏示威者後不必要地用腳踢向示威者數秒。更有警員在現場作出挑釁,呼喝要求與示威者「隻揪」。

工黨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第39條列明,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第40條列明,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以朱經緯案為例,終審法院於本年初拒絕退休警司朱經緯上訴,並頒下判詞,指法庭絕不能姑息對市民無理施用武力的違法行為。

就上述案件,工黨昨日帶同新聞片段及直播片段到警察總部報案,要求盧偉聰徹查香港警察知法犯法問題,並要求他如上月底與4個警隊協會代表會面時所言,嚴正執法,維護社會法治。◇

------------------

📰支持大紀元,購買日報:
https://www.epochtimeshk.org/stores
📊InfoG:
https://bit.ly/EpochTimesHK_InfoG
✒️名家專欄:
https://bit.ly/EpochTimesHK_Colu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