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律師葉寧星期五(5月31日)接受採訪表示,美國移民和國籍法第212條關於禁止入境美國的條款,早已規定侵犯宗教自由、納粹迫害、群體滅絕或任何酷刑行為的參與者,都適用該條款,而那些參與迫害法輪功,騷擾、破壞法輪功活動的人,正是這個條款所指向的對象。

「一步實際行動,勝過一萬句話。」葉寧說,雖然相關的法律一直存在,但是這一次美國政府動真格。

葉寧指出,對法輪功的迫害,屬於兩種聯合國所嚴厲禁止的、國際社會所公認的嚴重刑事犯罪,一種是群體滅絕罪,一種是酷刑罪。

「中共及獨裁者江澤民對法輪功的鎮壓,是要連根剷除法輪功,這種鎮壓,帶有群體滅絕罪的性質,不管是從信仰上,還是肉體的層面,進行剷除,(這種迫害)是典型的群體滅絕罪,就像希特勒在二戰的時候,試圖消滅猶太人。而且,中共鎮壓法輪功所採取的,還是全人類所不能容忍的殘暴手法,包括活摘器官,能夠做出這樣罪行的,說明它沒有甚麼事情做不出來。」

美國在1989年參加聯合國1948年制定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國會通過聯邦刑事法規的修正案,把群體滅絕罪列為聯邦重罪,最高可判處20年有期徒刑。

葉寧表示,這裏面的主事者,違反反群體滅絕的刑法,應受到嚴厲制裁。這裏面也牽涉到為中共工作的外國代理人、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活動,即間諜活動。

葉寧還進一步指出,針對特定的修煉信仰、宗教團體,進行集體的、有針對性的,從肉體上、精神上消滅其存在的行動就是群體滅絕,不僅實際實施群體滅絕罪行的屬於群體滅絕罪,而且宣傳、煽動群體滅絕的罪行也屬於群體滅絕罪的範疇,也適用聯邦反群體滅絕罪的刑法規定。

對於當法輪功學員舉行遊行時、法輪功學員召開修煉心得交流會時、神韻藝術團演出時,一些人攻擊法輪功,騷擾法輪功學員活動,以及在法拉盛擺設攻擊法輪功的攤位,葉寧指出,這些舉動並不屬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而是均觸及「群體滅絕罪」。

葉寧指出,美國的第一修正案,不包括宣傳和鼓吹群體滅絕的內容,對法輪功的迫害,具有「群體滅絕罪」的鮮明的法律特徵,這樣一種罪行,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首先這些人,對他們最恰當的處理,是對他們進行刑事訴訟,服完刑以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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