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再次就《逃犯條例》修例提出意見。

公會指在現行的《逃犯條例》下,並沒有政府所謂的「漏洞」,「因為除了針對中國大陸的司法管轄區外,香港是可以與其它地區進行個案移交的安排。」公會重申,現時移交逃犯協定並不涵蓋大陸並非「漏洞」。「這項限制是當年立法局在1997年訂立《逃犯條例》時,參考了中國大陸與香港截然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大陸的人權保障紀錄之後慎思而達的決定。」公會認為特首、律政司和保安局多次形容為「漏洞」的言論屬於誤導。

公會表示,修訂《逃犯條例》後,行政長官會成為移交程序的唯一決定人,在沒有立法會監察下,將無法問責。又指,行政長官一旦發出證明書,法庭便可針對該名疑犯發出拘捕令。同時,政府在修例建議中,並無提出擴大法院否決引渡要求的角色,亦沒有提出條文,賦權予法庭可以不批准一些不符合人《權法》要求的引渡申請。對於香港政府認為,現時的制度在一次性安排之下「在運作上並不切實可行」,公會認為這是誇大的說法。

公會認為,今次修例建議剔除9項與經濟相關的罪行,做法看似是為商人提供一定保障,但實際上是「虛幻的」。「以證券交易罪行為例,雖然該罪行會被豁免,但相同的罪行情節亦會涉及詐騙的指控,而詐騙並不在豁免罪行的清單之中。同樣地,有關侵害知識產權的指稱(被豁免)亦有可能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的罪行(不被豁免)。這些交替性的罪行會使有關人士在建議的修訂安排下,依然可能被移交至中國的其它地方。」

政府以台灣一宗謀殺案作為修例的理由,但特區政府至今並沒有回應,台灣方面已表明,如果是基於「一個中國」前提,不會與香港簽訂移交逃犯安排。公會認為,既然政府不能保證修例可達致有利解決方案,根本沒有理由倉卒提出這些具爭議及令人憂慮的建議,應廣泛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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