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民權的原則可以追溯到美國立國之前,承襲自英國普通法。在美國立國的憲法條文中並無公民權的明確規定。但在南北戰爭後的「第二次制憲」中,出生公民權於1868年明文寫入憲法第14修正案。這一修正案推翻了美國最高法院在1857年關於非洲販運到美國的黑奴後代,不具備美國公民權利的判決。

出生公民權的另一里程碑事件是最高法院1898年對「美國訴黃金德案」的判決。黃金德是一對廣東台山夫婦在美國加州舊金山生下的兒子。他於1895年返回美國時被海關官員拘留。美國官員指,黃金德雖然出生在美國,但他的父母是中國清朝皇帝的子民,因此他也是中國公民,根據當時的排華法案,不得入境美國。這宗官司打到美國最高法院。

1898年,美國大法官以6對2票裁決,黃金德是美國公民。這一判例確定了第14修正案中「並受其(合眾國)管轄者」的含義,即除非是印第安人保留地內出生的部落居民孩子、其它國家外交人員的孩子、或美國被佔領期間外國佔領軍成員的孩子,凡在美國出生者皆為美國公民。美國國會在1952年通過的移民法,也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確立了憲法第14修正案對公民權的規定。

上世紀,隨著非法移民的增加,出生公民權曾多次面臨挑戰。最高法院並非明確判定非法移民的子女是否自動獲得公民權,但在多個判例中,最高法院明確「並受其管轄者」條款適用於非法移民的子女。

不過自1990年代起,長期存在的非法移民後代也能自動獲得公民權這一做法隨著流入美國移民數量的大量增加而引起了不少爭議。國會曾先後幾次試圖對屬地主義原則作出限制,或是通過法案來重新定義「管轄」一詞,又或試圖通過一條憲法修正案來推翻判決,但這些努力都沒有激起太大的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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