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7月16日起實施新規例,入境人士攜帶超過12萬元的「現金類物品」都要申報。海關過去2個月截獲17宗沒有如實申報個案,相信都是無心之失,不涉及洗黑錢活動。海關提醒3個月寬限期將於本月15日屆滿,之後會直接執法。 

為了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份子融資活動,海關7月16日起實施《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任何入境人士攜帶價值逾12萬港元的現金、旅行支票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都須要申報。

條例實施首兩個月海關接獲逾5,600宗申報,及截獲15宗旅客及2宗貨運未有申報個案,涉及金額由13萬至500萬元港元。15宗旅客個案中,涉及9名本地人及6名非本地人。有14宗是未有主動申報,餘下一宗是所申報的現金價值與實質管有的價值不同。海關相信他們全部都是無心之失。漏報500萬元的案件,海關指事主報稱是採購珠寶人員。至於兩宗貨運個案都是與紀念幣有關,分別攜帶面值26萬和54萬元,海關提醒任何國家的法定貨幣,只要超出規定亦要申報。 

海關於7月16日至10月15日設3個月寬限期,對違規個案都是發書面警告。寬限期過後,若違規,關員不會再警告,會直接執法,初犯者若屬無心之失會會罰款2千元,不涉刑事檢控。但再犯或涉及跨境洗黑錢、不法份子的海外融資,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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