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立法會議員社民連梁國雄及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2015年在一個校際辯論比賽中向時任政務司長林鄭月娥示威,被裁定違反《文娛中心規例》罪成並判囚7天。高等法院昨日駁回二人就定罪的上訴,但認同監禁刑罰過重,判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罰款3,000元,兩人將就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

2015年5月15日,林鄭月娥到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舉擔任星島報業集團主辦的中學辯論賽嘉賓期間,梁國雄及譚得志等人到場示威,反對中共人大「八三一」決定,經審訊後「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成,各被判囚7天,梁獲准保釋,譚則緩刑1年,兩人皆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高院法官陳嘉信昨日宣讀判詞,指《文娛中心規例》是要保障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的權利,針對「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使用者的行為。梁國雄及譚得志當天使用揚聲器領其他示威者叫喊口號長達半小時,已非法侵擾了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法官又指,當公眾人士申請並獲得「專用權」使用文娛中心,就有優先使用權,應該免於受滋擾。現場有逾二千名出席及參與辯論比賽的人,他們合法地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應同受憲法保障。上訴人認為在比賽進行示威活動,可引起目標觀眾的關注及帶來迴響,並不構成可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合法理據,因此駁回兩人定罪上訴。

至於刑期方面,高院法官不認同原審裁判官杜浩成稱涉案控罪只規管不涉及暴力的滋擾,所以某些不涉暴力的行為也需判監。陳官認為,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判監1個月)是適用於涉及暴力的犯案行為,梁國雄當天只是用揚聲器叫喊口號,沒有使用暴力訴求、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壞,因此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判兩人罰款3,000元。

兩人將上訴至終院

梁國雄和譚得志即時在庭上再就定罪提出上訴申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0月9日,再處理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申請。

梁國雄在庭外表示,法院如今改判罰款是撥亂反正,上訴至終審法院是因為律政司挖空心思引用市政或文娛條例檢控示威者,屬濫用權力。示威者到政府處所向達官貴人示威,容易墮入涉案條例的法網。他認為交給終審法院判決未嘗不是好事,由終院法官「思考人權重不重要,還是政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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