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的外國人,如果屬於稅法定義居民,將可能需在大陸繳納全球所得稅。由於台灣稅法要求大陸所得需要在台灣繳稅,在大陸工作的台灣人,可能會被雙重課稅。

中共《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8月底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會議二審。根據草案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沒有住所但在納稅年度內,在大陸居住超過183天的人,即符合稅收居民的定義,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獲得的所得,需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漢邦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李仁祥對本報記者表示,這個草案一旦被通過,對在大陸的台灣人會有很大影響。

他介紹說,「要在大陸居住超過183天,就會為全球所得課稅,這個是所有港、澳、台的人都應該要擔心的。」

新的規定就是說只要一年內居住超過183天,個人的全球所得就要在大陸繳稅。換句話說,如果你想要全球所得不在大陸繳稅,你就要跟老闆請半年的假,那是做不到的。

但是台灣有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人到大陸地區賺的錢要併入台灣地區的所得,在台灣繳稅。「所以台灣的稅法是說,台灣人在大陸賺錢,要回台灣繳稅。但大陸的稅法說,只要我認定你是居民,那麼你在台灣賺的錢要回大陸繳稅。那我到底要在哪裏繳稅?」

他說:「如果是台灣以外的,比如台灣人在香港的所得,對台灣來講,這是海外所得,不在台灣繳稅,但他要在中國繳稅。這也是很大的影響,以前這些稅都不用繳的,現在變成要在中國繳。」

中國大陸將於9月1日起開放台灣民眾申辦大陸的居住證,李仁祥提醒說,申領居住證者將成為稅法居民,未來可能需要在大陸繳納全球個人所得稅,所以他建議有大額境外所得的台灣民眾暫緩申辦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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