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說法,《社團條例》所針對的是黑社會,這是不盡不實的。《社團條例》之內的確有針對「三合會」的條文,警察在漫長的時間裏也的確常常使用「聲稱身為三合會成員」之類的條文檢控黑社會成員,有效地令到黑社會不能公開地活動。但《社團條例》的主要目的不是黑社會而是政治團體,特別是有境外關係的政黨。

看看《社團條例》的歷史,原來也就是管控政黨政治的歷史,從來都是充滿了政治性,法治的作用不高,甚而是有違法治精神的「惡法」,是用法律去進行政治操控目的的法律,今天問題再度浮上水面驚動了全港人的關注,相信也一定引起全球的關注,因為這惡法是違反人權的。

最早在1911年已經有了《社團條例》,1920年作出修改,不再強制規定社團須註冊,但宣稱三合會社團及具有與香港的安寧及良好秩序相牴觸的不合法宗旨及目的的社團,均屬非法社團。到了敏感的1949年《社團條例》又再修改,基本上沿用到今天,就是為協助維持香港的治安,當局認為應備存有關香港所有社團的紀錄,掌握對各社團宗旨的認識,以及加強管制的權力。

於是,法例回復規定社團須強行進行註冊。法例亦賦權社團註冊官拒絕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政治團體的屬會或有聯繫的本地社團的註冊。非常明顯,針對的正是共產黨及國民黨在港的組織及活動。

1992年,由於《人權法》的出現,為了使法例與人權一致,《社團條例》被修改為以通知制度取代了註冊制度,而且不遵守通知規定的社團並不會自動被視為非法社團。保安司可以因某社團的運作有損香港安全、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而禁止該社團的運作。

到了1997年的臨時立法會,還原了惡法,並加上了維護國家安全為禁制的理由。另外特別加上一點,指明可以禁止社團的運作,如該社團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台灣」是被特別點名的國家。

要來的終於來了。港人猶如在夢中被喚醒一樣發覺結社及發表政見的權利被侵奪了。這類法例當然與國際人權標準不符,亦與人權公約不符。當前有兩大困難,在政權而言是如何執行的困難,在民間是如何抗爭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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