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從廣義來講,指一個人可以在一個社會中自由選擇其宗教信仰和在這個社會中公開參加這個宗教信仰的儀式和傳統,或者選擇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擔心受到社會的迫害或歧視。

最初正式提出現代宗教自由的概念,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1941年在美國國會上建議成立聯合國的發言中提出的。在當今眾所周知的概念中,美國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了選擇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權利。

特朗普總統上任之後,正在帶領美國向傳統回歸,其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特朗普多次公開宣稱,要保護宗教信仰自由。那麼,特朗普向傳統回歸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如上所說的內容嗎?

討論美國宗教信仰自由的話題,其實就是討論美國的憲政問題。這主要體現在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隱私權這幾個領域的憲政問題。

當前美國司法界和美國主流政治法律話語對憲政的解釋,最核心的宗旨是:懸置道德判斷、保護公民權利。如今流行的自由主義的核心觀念是:對於公民擁有的道德觀和宗教觀,國家應該保持中立。政府不應該在法律上支持任何特定的良善生活觀,相反,政府應該提供一種權利框架,尊重人們作為自由且獨立的自我。

但是,美國憲法的本意並非如此,這種看法是在一百多年裏慢慢形成的,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才在公共話語中佔據主導地位。

自由主義認為:宗教信仰是個人選擇的事情,政府應該對此保持中立。以自由主義的理念為根據,法院的判決逐漸含有對宗教信仰不利的傾向,中立性反而成為歧視特定宗教的理由。

美國的宗教信仰自由傳統也並非如此,宗教信仰自由本意是保護宗教踐行的自由,而不是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最高法院擔當了保障個人權利反對政府侵犯的首要角色。美國憲法體現出權利優先與善(價值觀)的原則。最高法院一再主張「在人與宗教的關係中,國家堅守一種中立的立場」。最高法院通過援引傑佛遜的「教會與國家的隔離牆」這一比喻來表示它對懸置宗教問題的堅持。但是,宗教問題上政府應該保持中立的要求並不是憲法的悠久原則,而是過去50多年發展出來的。直到1947年最高法院才開始支持政府必須對宗教保持中立。

19世紀,一些州還沒有實行政教分離。康涅狄格州直到1818年還繼續徵稅支持宗教,麻州到1833年。新澤西州到1844年還把完全的公民權利限於清教徒,馬里蘭州則把信仰上帝作為擔任公職的一項條件,直到1961年最高法院推翻這個規定。甚至在沒有確立宗教的州,19世紀的一些法院還把信基督教作為普通法的一部份。1811年紐約州的一宗案件中,首席法官詹姆斯肯特以「我們是信基督的民族,這個國家的道德深深地紮根於基督教」為根據,支持對瀆神定罪。

直到20世紀4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才把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條款適用於各州,並宣稱政教分離是一項憲法原則。

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在公立學校閱讀聖經是與「政府嚴格持守中立,既不幫助也不反對宗教」這一要求不一致的宗教活動。

1968年,最高法院推翻了阿肯色州禁止講授進化論的一部法律。

1984年以伯格為首的最高法院,支持城市資助包括耶穌誕生場景或耶穌誕生演示的聖誕表演。最高法院認為:表演的目的是為了慶祝這一節日並描述其起源,「這些都是正當的世俗目的」。由此帶給宗教的任何益處都是「間接的、遙遠的和附帶的」。耶穌誕生演示不再是促進和確立宗教,而只不過像政府資助博物館展示宗教繪畫一樣。

這一看似同情宗教的裁決,遭到布萊克門法官抗議,最高法院的判決付出的代價是否定了它所保護之象徵的神聖意義。

日前,美國最高法院以7票對2票表決裁定科羅拉多州一位糕點師有權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為同性婚姻伴侶訂製婚禮蛋糕,就充份體現了美國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真諦:其保護的是對宗教信仰的實踐——糕點師在巨大壓力下絕不做違背其宗教信仰的事情。

信奉無神論的自由主義者認為,宗教信仰值得尊重,不是由於其信仰的內容,而是由於宗教信仰是「自由且自願選擇的結果」。

但是,美國建國先賢傑斐遜《宗教自由法案》中提到的唯一的選擇,歸屬於上帝,而不是人。麥迪遜和傑斐遜把宗教自由理解為根據良心的指示來踐行宗教義務的權利,而不是選擇宗教信仰的權利。信仰不是選擇的問題,「人們的見解和信仰並不取決於他們自己的意志,而是不由自主地服從向他們的心靈呈現的證據。」

在九評編輯部新書《魔鬼在統治我們的世界》中指出:

「自由主義(liberalism)和進步主義(progressivism)目前成為了西方『政治正確』的標準,其實已經被推上了『宗教』的位置。

「它的道德基礎也與共產主義類似,是無神論、進化論、科學主義。它用人的自我與理性取代對神的信仰,把人自己當成了神。

「用變異的政治標準取代正的道德標準,再用法律、規章和輿論等強制執行,用強大的壓力在社會上製造出一種人人自危的恐怖氣氛,從而扼殺人的自由意志,取締天賦的人向善的自由──這是極權主義政治的實質。」

回歸常識,回歸傳統,真正地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我們欣慰地看到,特朗普總統正走在這樣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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