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星期前介紹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法學理論,是要從壞人的視角去審視法律這一專業的運作,自然只是一家之言,這一家是所謂法律唯實論(Legal Realism),有其獨特的價值,足以衝擊一般人對法治的簡單理解。

當壞人面對法庭審判之時,第一考慮的要素是要預估結果,而最好的律師也是最能預估勝負的人,能協助當事人趨吉避凶,爭取最有利結果的人。成功律師的專業第一責任,是保護顧客的利益,不是社會公義。

本欄談過不少合約法律的概念,數星期前論及九巴解僱員工事件時也提醒過大家,合約精神祇是合約自由論,不是甚麼道德論,只要賠足金錢,僱主要解僱員工反而是一項權利。霍姆斯論及英國合約法時也甚有批判態度。

傳統的觀點是大家簽署合約之後,就承擔了一項法律上可執行的,要履行大家在合約中承諾的義務。承諾在道德上是神聖的,中國人說牙齒當金使,真心的承諾往往會被視為較一紙合約更能保證權益,因為信守承諾是重要的道德問題。

但英國的合約法不視違約是道德問題而只是賠償的問題。霍姆斯一針見血地指出,合約一方的當事人通過簽署合約取得了違反合約的選擇權。一方因違反合約所必須支付的賠償金額,可以視之為行使違約這一種權利的價錢而已。合約法在處理違約賠償方面有一定複雜性,但其精神的確如是,是賠償而非保衛承諾。

霍姆斯說:在普遍法下守合約的責任代表預先估計你需要賠償如果你選擇不守約,再沒有其它的事情了。將法律與道德視為一體的人,面對英國合約法的現實,猶如嗅到霉臭(Stinks in the nostrils)按霍姆斯的理論(Bad Man Theory),律師及法律要求雙方的是預估結果,並無道德的考慮或要求。

霍姆斯是美國法律唯實論重要學者,但公平地也要看看他批判的是美國源於英國的普通法系統,以法官及案例所組成的系統;並不能代表所有法律系統皆如是,而他身處的時代是150年前,之後英美法律依賴法官判案大為減少,議會成文法典則大量增加,絕大多數的法律並無出現於法律的訴訟,但對社會的影響力卻也是實在得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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