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務委員會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13名被告非法集結罪成,原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上訴後,改判監禁8至13個月不等。13名被告早前就刑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昨日就兩個上訴理據批出許可。

一眾上訴人與其支持者昨日早在法院門外集會。終審法院三名法官聽取控辯各方陳詞後,認為判刑有可爭拗的地方,就兩個上訴理據發出許可,又決定今年9月7日開庭處理本案。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根據案發時所存有的量刑指引,上訴庭判處監禁8至13個月是否屬過重,值得爭拗,就此理據向全部被告批出上訴許可。第二個理據是針對在判刑時未滿21歲的申請人林朗彥和朱偉聰兩人,認為上訴庭在判刑前未有考慮其它非監禁式的刑罰,該做法是否構成重大的司法不公,向林朗彥及朱偉聰就此理據批出上訴許可。

至於其它上訴理據,如量刑時是否要考慮公民抗命等,終院法官認為,相關內容在黃之鋒等人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一案中已作出判決,因此不會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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