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國務院12月6日公佈《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在很多領域極大地擴大了入罪範圍。

美國之音報道,中共當局2014年通過的《反間諜法》在國內外一直廣受批評,有關間諜行為的定義被指模糊至極、給當局留下無限操作空間。例如,該法中的所謂「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這一概念曾備受詬病。

對此,實施細則明確「以外行為」都包括哪些內容,甚至明確寫明「文字」也可以入罪。具體包括:「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佈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製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製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行為。此外,破壞國家統一、外籍人未經當局許可會見中國國內的人等都會被認定觸犯間諜罪。

針對反間諜法25條所稱「專用間諜器材」,實施細則認定有以下具體幾類: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該細則在做出一些具體認定、省去「以外」的同時,保留下了同樣令人不安的「其他」。如「其他專用間諜器材」、「其他出版物」、「其他相應證件」、「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等同樣含糊不清的定罪條件,使當局可以用間諜罪的罪名治罪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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