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保釋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在囚的常委林朗彥,昨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選舉條例限制任何被判監3個月或以上人士,5年內不能參選的限制。

黃之鋒及林朗彥早前因重奪公民廣場案,及反東北發展案,分別遭上訴庭改判入獄6個月及13個月。二人昨晨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入獄3個月以上者於5年內不能參選的限制。

黃之鋒在高等法院外見傳媒,他指有關條例已不合時宜,如曾參選立會選舉並當選的羅冠聰,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等囚的政治犯,皆因近年由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牽起的司法風暴,令多個民主派的議會路線被封:「我們二人以政治犯的身份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行的選舉條例。我們希望透過今次的司法覆核,爭取未來服刑出獄後,在參選權上免受到任何的阻撓。」

他又引述用實行普通法的英聯邦國家如加拿大、澳洲的案例指,人民只有在服刑期間才被禠奪被選舉權,服刑過後即可重新參與選舉。又認為有關限制對刑期較短者不利:「簡單而言,判監5年者出獄後立即可以參選。相反服刑如5個月、半年者,出獄後則要等四年半,才可參選。」

黃之鋒表示,今次司法覆核最理想是令5年不能參選這限制被取消。但就算不可以,(被判監)3個月以上和5年(不能參選)的限制是否應分別上調和下調,也值得社會討論。

他強調選民有獨立思考,他們的決定才是最重要:「有判斷能力決定手上的一票投給哪個人。」他又說,現行限制令很多人失去參選和投票機會。黃之鋒以自己為例,他作為港島區的選民在未來5年,再沒有機會將票投給羅冠聰。

黃之鋒對法庭就其司法覆核發出許可持審慎樂觀態度。他重申,今次覆核並非只為了自己和香港眾志,而是為了更多的政治犯,希望將這條嚴苛的法律「拆牆鬆綁」。

至於是否為2020的立法會選舉鋪路,他指這是較長遠的事,香港眾志會先專注於明年的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他透露,香港眾志已經就明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確定參選人選,會在本月內公佈。

今次入稟狀挑戰《立法會條例》第39(1)(e)(i)條及《區議會條例》第21(1)(e)(i)條,指兩條文違反《基本法》第26條保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違反《基本法》第39條,指該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及不應受牴觸。

兩條受挑戰的條文皆指,任何人如被裁定犯任何罪行,並被判處為期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而選舉於或將於定罪日期後5年內舉行,則該人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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