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介紹過,美國的競爭法一直存在,但執法自80年代起的列根時代(1981-1988),因為他信任自由經濟,亦受到芝加哥學派的放任自由經濟學所影響,競爭法例的檢控不單大幅減少,而且再也沒有精彩的案例及判詞出現,也就沒有值得介紹的地方。有趣的是同時期開始,歐盟的反競爭法案例發展豐富,成為貢獻了反競爭案例及引用原則最成功的地區。

1977年的「歐陸電視對通用電話案」(433US.36),是一個分水嶺。芝加哥經濟學派在反競爭理念的影響增強,亦反映出美國司法運作受實用主義的影響,出現了兩條原則(反競爭與合理情況下可容忍反競爭的原則)並存的現象。

西維尼亞通用電話公司(GTE-Sylvania)在面對營業額的下跌,嘗試減少西維尼亞特許經銷商的數目,並要求特許商在指定地域內只能出售其電話。歐陸電視則是一間被裁減的特許經營商,於是提出違反《謝爾曼法》的民事訴訟。本案被指控的反競爭行為獨家分銷,顧客分配協議,及拒絕交易。

由於「試問單車市場分配案」(本欄8月11日介紹),美國最高法院早有裁定,這類協議基本上違反了競爭法,歐陸電視似乎勝算較大。地方法院依據已定原則,判通用電話公司敗訴。陪審團認為地區限制協議,違反了《謝爾曼法》第一條。但這次最高法院間接否定了施文案為有約束力的先例,認為技術上兩案是可分開的(Distinguishable)。法院認為通用電話所作的限制,並不會太過影響競爭,並裁決這樣的商業運作,需依據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作出分析。所謂基本上違法行為原則(per se illegal rule),只應適用於明顯違反競爭的行為。在本案中,通用電話是否違法,應視乎是否有不合理地妨礙了交易自由的協議,從而引致競爭的消失及失去效率的情況。

所謂合理原則,其實就是不理反競爭原則的存在,給予個別的案情例外的批准,但同時並無正式廢除反競爭原則的存在。這樣地應用法律在美國是同時存在於其他法律領域甚而最多出現在憲政的爭議之中,一般人知道所謂美國實用主義(pragmatism),在政治中很普遍,不知道這主義在經濟及法治之中,也一樣大有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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