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之內律師是不少的,皆是有牌當了相當年資的律師,但講到要解決法律問題之時,一時間不是個個成了法盲,就是有立場的專家,或忽然不再是律師不再講法律,而是政治立場先行。立法會主席去信行管會成員,諮詢是否須外聘資深大律師取得意見,以決定追討被DQ議員薪津開支是否恰當,這完全是浪費公帑的行為,律師議員既不願用腦,也不願負責。

這是讀過法律一年級合約法的學生皆可以解答的法律原則。議員的合約(4年計)尚未完成,並非議員違約,而是法律上失去資格不能再當議員。法庭判他們失去資格,但沒有判決過去一年議員所有有份通過的法例皆失效,要重新立法,這代表過去一年的工作這些議員合法合理地完成了,是有效的工作。

在這情況下,法律學生也可以立刻說出的相關法律原則,叫按服務計酬(Quantum Meruit),是一句拉丁文,可見原則之源遠流長,是金科玉律,還有甚麼需要法律意見的?當然在這原則下還有錢多錢少的計數問題,這只是技術小事,一名會計員加名仲裁員(arbitrator)就能提供完善服務,何需要請資深大律師去解答法律一年級的問題?

再解釋一下這原則,是應得的合理金額,以補救合約不能完成但部份完成的情況(So much as deserved)。在四議員的情況,法律上被DQ他們自己負上主要責任,若有預支的金錢尚未用去,或用以購買了物資,則物資與金錢理應回歸給立法會,那只是常理所在,依幾項簡單原則處理,有爭議的金錢數額有限,由專業仲裁員處理便可,咁多律師自己心平氣和討論下不能嗎?何必再浪費納稅人的錢?

這裏也順便討論一下姚松炎議員的說法,他說若立法會追討他薪酬,他或會按合約法向立法會追一年顧問費。他的說法是完全不通的,顯然民主派的律師也沒有給他甚麼意見。他的顧問身價每小時2,000元,我不懷疑,我也收過這個價,但前提是要有有關的合約。要構成合約,先有一方的邀約(offer),然後另一方按邀約的內容承約(acceptance)。立法會從無向我邀約,我提供任何寶貴意見都只是單方面的義務行動,沒有合約關係,姚議員又從何追討顧問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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