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若是由於駕駛者的疏忽弄成,就入於疏忽的民事索償事件。一般的普通法原則,是所有因疏忽而導致的損失,疏忽者都要負責賠償。交通意外事故由於汽車都購買了第三者保險,受害人可算是得到了保障,即無論損失多大都可以得到補償,但同時亦有不利之處,就是保險公司有法律專家之助,想得到慷慨的賠償甚難,若想到法庭求公平,不一定得到同情。Yang Yee Man v Leung Hing Hung [2013] HKC 286。

原告與她的丈夫皆打工仔父母,他們要照顧年幼的兒童,所以僱有一家傭。在2007年8月原告丈夫因被被告人的汽車撞到而喪命。由於要負擔家庭之責及要照顧原告有心臟病的母親,原告患上重抑鬱症(major depression disorder)因而不能工作13個月。原告以遺產執行人及死者受養人(dependent)提出申索,受養人包括自己、女兒及母親。(死者的)申索的範圍包括特別補償,失去的受養,財產的增加及傷痛(bereavement)。申索書又特別要求預支(advanced claim)她自己的精神治理費用及預計失去工作的收入,共超過270萬。被告人向法庭申請劃去這兩項申索,指是無合理理由(no reasonable cause of action),聆案官同意,原告人上訴,高院法官拒絕了她的上訴,理由如下:

(一)據〈致命意外條例〉第三條,受養人的申索只限金錢或金錢上的利益損失:例如服務,當這些服務受養人可以享有而因被指的民事侵權而失去(疏忽的車禍),若然服務的性質個人化如家人,代替服務是家人,法庭可決定情況是否合理。(二)死者死之前,他與原告人皆是工作者,兒童的照顧是由他人負責。原告人在丈夫死後繼續工作了兩年另4個月。(三)法庭不同意她的收入損失與死者失去對女兒的照顧是合理的計算,死者生前只是在工餘的時間照顧女兒,女兒失去的服務只限於此。(四)法庭亦認同聆案官拒絕將精神病專家的證供作為專家意見加入原告人的申索資料之一。這報告是有關原告人的精神現況。這類專家意見只關乎賠償的數額。在案件先取得勝訴之後才交給法庭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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