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南韓法務部長官於2016年7月11日發佈的告示第2016-214號,關於《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別表1的第27號居住(F-2)滯留資格「次」項的房地產投資地區、投資對象及投資金額等標準如下。

1、江原道平昌阿爾卑斯(Alpensia)

(江原道平昌郡大關嶺面龍山里和水下里一帶)

甲 投資對象

根據《觀光振興法》第25條規定,在江原道知事(一級地方行政區道的首長)承認並指定的「大關嶺阿爾卑斯觀光園區」內的房地產中,符合以下任何一項的設施:

①根據《建築法》施行令(別表1第15號「乙」項)和《觀光振興法》(第3條第1項第2號「乙」項)規定建成的度假共租公寓(Condominium)。

②根據《建築法》施行令(別表1第15號「甲」項)規定建成的一般住宿設施及生活住宿設施。

③根據《地方稅法》(第13條第5項第1號)及施行令(第28條)、《所得稅法》(第104條3的第1項第6號)及施行令(168條的13)、《法人稅法》(第55條2的第2項第6號)及施行令(第92條的10)規定建成的別墅。

※根據上述法令建成的別墅將於2018年5月1日起,從居住(F-2)資格取得房地產投資對象除外。

④根據《建築法》施行令(別表1第15號「丁」項)及《觀光振興法》

(第3條第1項第7號)建成的觀光民宿(pension)設施。

乙 投資金額:5億韓圜以上

丙 施行時間: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

※2016年5月18日進行再次檢討的結果,決定延長5年(截至2023年 4月 30日)。(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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