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浙江寧波雅戈爾動物園老虎咬死男遊客,成了中國新年不太吉利引發討論的國內新聞。動物有攻擊人類的危險,全世界都一樣,動物園是否有責任,視乎當地法例,但基本原則,恐怕也相差不遠,就是園方是否有合理的防範措施,園方有否購買保險,保險又是否包括遊客自己疏忽所引起的意外傷亡。

凡有事故發生,各方總會盡力推卸責任。一般民意也代表一般人的常識,是同情老虎多於同情翻牆逃票的人。但從受害者家屬的立場出發,他們的指控並非無理,甚而在法律上有一定基礎,不能簡單地以為入侵者(trespasser)既是不合法,土地管有者(occupier)就一定沒有疏忽之責。普通法會視乎入侵者的出現,是否合理可以預見,以決定土地管有者對他是否有責任,或一定比例上的責任。

看家屬的說法,是死者可以翻進去的,那也是動物園管理不當,不能給別人翻進去的機會。既然管理上有漏洞,就有人定會想著逃票,動物園應有一定責任。以法律原則而論,這說法有一定道理,只是不一定在本案用得上而已。

土地管有人若知道土地上的危險愈大,防範進入者安全的責任也隨之增大。不要以為進入者是違法就一定免責,英國的案例就顯示兒童進入私人地方,如火車路,水塘等地方玩耍,土地管有者是有責任的,因為只要防範不周時,自然就會有入侵者的出現,當入侵者的出現可以預期之時,也就應對入侵者有小心的責任。

一般我們也知道受害人自己不小心,也要承擔所受傷害的部份責任(contributory negligence)。心智愈成熟的人,對自己疏忽的責任分擔愈大;心智未成熟的兒童,自身的責任也就愈少。亦所以所有限範的措施,防止兒童受害為首要。

回到本案,動物園強調圍牆已附有警示標語,並有鐵絲網阻擋;兩名入侵者爬過3米高的圍牆,顯然不容易,亦不是常見的事情。入場費是動物園的主要收入,若常有人翻牆而入,相信會加高圍牆,3米高是否足夠高要有專家判斷,但相信老虎就不能越牆而出,而一般兒童也不會爬得到而入。常理而言,成年人有足夠常識知道危險,只要指示牌足夠及清楚,園方的防範也算足夠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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