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上次談到視法律純為指令的奧斯丁(John Austin),而同一學派還有他的老師,正是大名鼎鼎的功利哲學祖師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功利主義又稱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用此主義看法律又是另一回事,本文集中討論邊沁視法律為指令的法律實證主義的一面。

所謂視法律為主權者(sovereign)由上而下的指令學說,主要的作用是將法律與道德分開來,亦同時不承認空泛的自然法存在於一般人理解的法律之上。

這裏也有一點要弄清楚,法律實證主義者並不等於認同邪惡不公正的法律必須遵守,邊沁與奧斯丁雖然強調法律有效時應守,亦同時認為不服從於惡法去迫使法律改變是合乎法律的義理的(Legitimate)。在這一點而言,西方的法律實證主義與中國的法家還是大有分別的。

作為英國普通法律師,邊沁極之討厭英國的法制,以案例為主的普通法律不可清楚定斷,本質上是含糊不清楚的,自成一格的術語簡直就是英語的病態(endemic)產物。公眾既不能合理明確地理解法律,自然亦難依法辦事。普通法簡直是一場災難(chaos)。邊沁對大陸法的精確及重視原則,人人學懂的制度推崇備至。

邊沁兩百年前就能看清普通法的不足,相比今天港人受律師法官這個小圈子貴族所操控的法制還是盲目崇拜,實在令人深思。

說到視法律為指令,邊沁與他的學生一樣,認為法律若無強權及刑罰作後盾,就根本不算法律。「No such thing as law without punishment.」按他的定義,法律的制裁力來自三方面:道德,政治及宗教。掌權力者只需有政治權力,自然也可善用另外兩類制裁力(Sanctions)。

邊沁還有更直接的形容,法律就是國家主權意志的表現(expression of the sovereign’s will in a state)。而國家主權是指某人或某一階層的人,只要是掌握了權力。當然,在邊沁的年代他指的是英國的皇權、貴族,也包括議會的立法者。法律就只是這階層的意志(will)的體現。

我們也要明白邊沁的年代與今天不同,很多現代的觀念尚未興起,所以他的不足無礙於他的遠見及對法律哲學的偉大貢獻。由於他身處科學興盛的時代,他特別強調法的理解須以邏輯為本。這自然是極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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