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簡單不過的法律問題,有時往往訴訟無門,或一般人根本不知面對門口又高、狗又大的司法制度,如何可以求得公義。

居屋業主若想出賣物業,大家都知需要所謂補地價給政府。補地價有一簡單的概念,就是補回政府居屋的平價與物業的市價之間的差價,但如何計算是由房屋署決定,計算的程式絕不易明,更重要的是計算方法無從爭辯,告到法庭也不得要領。(Chan Wah Chuen v Director of Housing [2013] (HKC 31)

陳先生在1998年以200萬左右購入鳳禮苑一個居屋單位,到2012年想補地價之時,房署指物業的最初市值initial market value 為340萬,而陳先生找的測量師則估值只是270萬。由於需補的地價是以基於最初市值、現行市值及購入價3個要素構成的程式計算,陳先生入稟土地審裁處,房署亦反訴指濫用司法程序要求土裁處刪除陳先生的入稟。

結合雙方的訴求,土地審裁處要處理三個法律問題:(一)是審裁處本身是否有權審理這類有關補地價爭議的上訴;(二)是署方提出刪除申請即拒絕受理本案的要求;(三)是陳先生提出若審裁處無權受理之時,要求將案件轉介高院。結果是房署完勝,陳先生的申請既被拒絕,亦拒絕將案件轉介高院。理由如下:

(一)土地審裁處由法例所建立,權利來自法律所授與;(二)細看《房屋條例》及其附件,審裁處確認有權裁定有關評估現行市值( prevailing market value)的問題,但卻無權利去審理有關最初市值(initial market value)及補價(premium)的合理與否問題;(三)審裁處發覺法例的立法目的(purpose)及意圖都沒有為房署進行評估補價的決定作出上訴得安排。(四)評估現行市值與評估補價是截然不同的權力,無法當一回事(前者有權受理不等於後者有);(五)對最初市值的上訴超越了審裁處的權力;(六)由於越了權,所以在欠缺更多訴訟理由的情況下,審裁處拒絕將案件轉介高院。

不能說裁判處的決定沒有道理,但態度上全無為申訴者的位置考慮則等同偏幫了政府一方。理論上陳先生可獨立再入稟高院JR房署的決定,但網上找不到進一步消息,事件可能已經終結。◇

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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