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冤被殺21年後,聶樹斌終於被改判無罪。然而,這宗冤案尚未塵埃落定,因為當年枉法製造冤案,掩蓋真相、阻礙複查的人還逍遙法外,海內外輿論界呼籲追責的呼聲此起彼伏。

12月5日,聶樹斌案律師陳光武在其網誌中發表了一篇題為〈聶案罪魁知多少——真誠奉勸聶樹斌冤案製造者投案自首〉的博文,披露了參與製造聶樹斌冤案者的名單。並呼籲相關責任人投案自首,以尋求寬大處理。

博文表示,據自己掌握的案情來看,聶樹斌和該宗案件毫無關係,「從卷宗看當年破案的思路,就是看哪個不順眼抓來一個頂上就行。即使當時我騎著單車在那個地方轉悠,也是同樣結果。」

博文指出,聶樹斌案在省高院,從立案、提審、作出二審判決、下達死刑執行令到執行死刑,僅僅用了7天時間。如此快速殺人的背後,坊間傳聞是因為「有省領導批示快殺」。這個做批示的高官許某某,以及後來不擇手段阻止此案平反的前河北政法委書記張越,「於情於理於法都該以濫用職權追責」。

12月2日,中共最高法院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網絡圖片)
12月2日,中共最高法院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網絡圖片)

博文羅列了當年參與製造這宗冤案的公、檢、法系統的人員名單,和屍檢人員及涉嫌作偽證的相關證人名單。現梳理如下:

聶案偵查機關責任人

聶案原公安承辦人員:石家莊公安局橋西分局和留營派出所幹警尚中華、焦輝廣、張日強、杜同福、魯嘉亮、陳勇、張建良、劉生吉、劉實臣,崔建江、魯嘉亮、楊孟數、周建文、王建兵、呂修森、靳昌山等。

其中,原石家莊市原郊區公安分局刑偵副局長尚中華應是「罪魁禍首」。當年,身為「811」案件的偵破總指揮,在案發1個多月沒有破案的情況下,尚中華「急中生智」,在沒有任何犯罪證據和作案跡象的情況下,以聶樹斌在案發當天曾騎車路過某廠宿舍區「形跡可疑」為由,就指揮民警杜同福、張日強以「抓現行」的名義將聶樹斌抓捕。

其次,聶樹斌被突審5天5夜仍不認罪的情況下,留營派出所民警魯嘉亮、陳勇「突破僵局」,獲取了第一份有罪供述。此二人有刑訊逼供的重大犯罪嫌疑。

第三,民警張日強、杜同福作為案件主要承辦人,在走訪過程中獲取了大量材料後,把聶樹斌的無罪辯解和調查到的大量不利定罪的材料銷毀或扔掉,僅把他們認為對定罪「有用的」入卷,是冤案的直接製造者。

第四,現場勘驗和出具屍檢報告的法醫王建兵、呂修森。他們在死者沒有進行屍體解剖且沒有任何窒息徵候的情況下,僅憑一件沒有閉合的花襯衣,就作出「窒息死亡的」屍檢結論;在沒有進行屍體解剖檢驗的情況下,僅就「四肢未發現明顯損傷及骨折」就認定全身無骨折。而現場拍攝的照片顯示,死者胸部明顯骨折(在複查時的聽證會上,代理人拿出了骨折照片和骨折鑑定報告)。

而法醫靳昌山根本沒有對康某某的檢材進行檢驗,僅憑道聽途說就出具了死者康某某的《鑑定報告》,認定死者康某某為O型血。這幾名法醫的行為涉嫌偽證罪或玩忽職守罪。

聶案原一二審主審法官 檢察官及相關領導

首先,按法定程序,聶樹斌《死刑執行命令》必須由身為河北省高級法院院長的平義傑批准簽發,但詭異的是,該死刑執行令實際上是由副院長王毓恭代簽。

博文質疑:究竟是平義傑深諳內情躲避風險故意不簽,還是確實出差或生病不在崗位?王毓恭副院長的代簽有法律依據嗎?如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為何人就被草草殺了呢?

此外,聶樹斌案一審法院審判長康平平,代理審判員梁建琴,代理審判員張貴軍;一審公訴人田麗;二審法院審判長趙桂雲,審判員王振平,審判員姜楓,以及一審法院刑一庭庭長郭連申。這些人其中必然要有人要以玩忽職守罪擔責,「就看各自的背景和運氣了」。

其次,審判長趙桂雲是聶案二審的主辦法官。從卷宗看,他在提審聶樹斌時直接問聶樹斌「抓來後當天審問了沒有」,「被抓後回過家沒有」,「這幾天你在哪兒度過的?」這表明經驗豐富,辦案老道的趙法官在倉促的閱卷中,已發現案件存在非法羈押多日、前期筆錄失蹤等嚴重問題。按照常規,主審法官發現了這樣重要的情節,案件是不可能維持原判且核准死刑的,但是他還是在提審3天後就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聶案證人余秀琴和王麗平

受害人的工友余秀琴和王麗平。這兩位早期如實證明的筆錄,因與聶樹斌口供不一致,已被張日強、杜同福等人銷毀。她們二人後期的入卷證言,是辦案人員根據聶樹斌刑訊逼供形成的供述指導她們編造的。儘管這兩位證人是受他人指使而為,但她們無視嫌疑人生命「為虎作倀」,對冤案的鑄成起關鍵作用,依法是要懲處的。但對她們的調查可以了解更多案件真相,揪出更多製造冤案的嫌疑人。

博文最後寫道:「冤有頭債有主,奉勸上述人員能勇敢的站出來承擔責任,真誠道歉,並向有關機關投案自首,求社會和他人一份原諒,為自己和家人換取一份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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