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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於去年台慶頒獎典禮節目期間派安排藝人吃炸雞,通訊局裁定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及《電視廣告守則》中的相關條文,罰款15萬元。無綫表示,吃炸雞個案的表達手法,與去年十一月的台慶節目中藝人吃薄餅相同,但薄餅個案的投訴不成立,認為通訊局執行條文做法不一致及有欠客觀,會提出司法覆核。

通訊局表示,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在去年12月13日晚上播放的《萬千星輝頒獎典禮2015》中,突然加加插一眾盛裝的藝人吃炸雞環節,整個環節長達1分20秒,令人覺得牽強,不配合節目的編輯需要,以及干擾觀賞趣味。

無綫主持曾兩次曾兩次向藝人說出「食好野」這句讚美語句,在向藝人送上食物期間,有中距離至特寫鏡頭,持續展示印在食物盒上的贊助商品牌標誌約十秒,以吸引觀眾留意贊助商及其產品。通訊局認為明顯是為贊助商產品作廣告宣傳。

通訊局表示,有關環節重違反了《電視節目守則》及《電視廣告守則》中有關規管間接宣傳和產品/服務贊助的條文。局方已再三提醒無綫嚴禁間接宣傳,考慮了上述情況及無綫多次違反同類事件後,決定向無綫罰款港幣15萬元。又強調無綫日後若再違反同類事件,會考慮更嚴厲的懲處。

無綫發言人回應指,通訊局就節目《萬千星輝頒獎典禮2015》間接宣傳之裁決無理及錯誤。發言人稱無綫是2015年11月19日《萬千星輝賀台慶》吃薄餅,與頒獎典禮吃炸雞,兩宗個案表達手法實際相同,但炸雞個案裁決是罰款15萬港元,而薄餅投訴則不成立,認為裁決矛盾。決定透過司法覆核尋求法庭詮釋。

通訊局則在深夜發聲明回應,指兩節目上吃炸雞及吃薄餅的投訴及裁決,是根據兩宗個案的特定內容及個別背景,按一貫準則作出,絕無如「不一致」或「矛盾」。

局方解釋,考慮吃薄餅個案是一齣諧趣短劇,贊助商的品牌名稱只在一些中距離及遠鏡頭中短暫出現,無足夠證據違反電視廣告守則。但在頒獎禮中加插藝人吃炸雞環節,令人覺得牽強,既不配合節目的編輯需要,也干擾觀賞趣味,屬刻意設計和加插入,以展示贊助商的品牌標誌及產品,嚴重違反條文。

通訊局又指,曾兩次邀請就檢討現行守則提交建議,至今無收到任何回應,批評對方屢次挑戰通訊局的尺度,違反規定,現更聲言訴諸法庭,局方對無綫的態度深表遺憾,會按既定程序向法庭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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