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報利益是否瑣碎

 

對於何謂公職人員行為不當(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本欄多年來有很多篇的文章介紹。例如2012年9月14日及21日;分別為「公職人員行為不檢限有權者」及「魯莽亦可構成公職不檢」。另外,2012年3月9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例;及3月2日:「曾蔭權接受款待是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罪」。本欄肯定保留了全港最多談及此案例的文章。 但曾蔭權案終於被提上法院,其判例肯定寫入史冊。不單在香港,若然判詞寫得好,對其它英聯邦普通法地區還保留這一普通法罪行者,肯定亦極具參考作用,因為這案被檢控的是特首,是同一司法區之內最高負責人,在外國相當於總統或首相,意義自然是非凡的,也極具三權分立的示範意義。

但看見廉署的新聞稿,公佈正式落案起訴曾蔭權的2項公職人員失當罪名之時,頓感雷聲大雨點小。讀者若記得或是先翻查筆者介紹過的有關法例,甚而只憑法律常識,恐怕也會覺得曾蔭權不難作出有效的抗議。

首項控罪也是筆者認為唯一有可能入罪的一項,指曾蔭權在2010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間,即是曾行政會議商討並批准發出數碼廣播牌照之時,未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或披露自身與「雄濤」(現稱DBC)一名股東,就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住宅的物業租賃所進行的商議,及向該股東的公司支付一筆80萬元人民幣的相關款項。

第二項控罪更簡單,是曾建議將一名建築設計師轉交考慮據授勳及嘉獎制度予以提名時,未有披露該名建築師獲聘用負責該單位的室內設計。

第二項幾乎可以肯定歸入下述瑣碎行為之列。相較曾爵士曾經以特首身份要求兒子可以免考試,09年曾經因為慳電膽益襯家公司事件,離任時將值180萬元茅台酒搬離禮賓府,以及連串接受豪華款待事件,授勳給朋友可說是小事一件。

現時最權威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以終審庭國際法官梅師賢爵士於2002年的「岑國社」案中作出,到2005年「冼錦華」案進一步完善,有五大要點:

(一) 公職人員在職期間(a public officer as such);

(二) 故意忽略履行職責和故意行為不檢(Willfully neglects to perform his duty and/or willfully misconduct himself);

(三) 去到一程度達致濫用公眾對其信任(Abuse of the public trust in the office);

(四) 他並無合理辯解或理由(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or justification);

(五) 有關的行為是嚴重的(serious),不瑣碎的(No trival)。

嚴重與不瑣碎與被控告的公職的工作性和重要性掛鉤,亦與其責任掛鉤。換言之以最高位的特首而言,其失德須特別嚴重。梅師賢在冼錦華案中指出行為必須是故意(deliberate)而非意外疏忽。不當的行為要令公眾交相指責,認為必須懲處(call for condemnation and punishment),而現有的防賄法例卻又無法懲處。

曾的第一項控罪,比較嚴重,但他是否去到故意忽略?他可有辯解理由例如租約尚在考慮之中?而更有趣是公眾的聲音要求懲處並不一致,對他表示同情的人,包括高官,為數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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