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不同走水貨

 

不同之處在於一個私字。根據韋氏大辭典的介紹,smuggle是指非法及秘密地將人或物從一地帶到另一地方(secretly & illegally)。正常過關接受檢查而所帶的物品數量不超過法律所規定,法律上叫平衡貿易者(parallel goods trader),又叫灰色貿易(grey goods trading),而灰市也不同黑市,是指貿易的形式是非官方但合法(legal but unofficial),必須要弄清楚,走水貨本身是合法行為。

不單是在本港走水貨是合法,在國際上也是,本欄曾經介紹的歐盟競爭法案例之中,由於某地方的藥品入口被壟斷,藥店從其它地方平衡進口同類貨品的做法被裁定合乎競爭原則。

進口不許進口的物品,或數量超標,就不再是走水貨而是走私,這當然是嚴重罪行,一個水貨客可否同時走私?當然會發生這類事情,例如奶粉之中帶了毒品,或多過兩罐奶粉。

同一貨品可否既是走私貨也是水貨?當然也會有這情況,例如國內對外國凍肉的入口抽稅,成本價比香港高,就會有人用「大飛」(快艇)私運凍肉入口,海關可查止;於是有人化整為零,用水貨客帶過關,就變成合法。早前無綫電視有一專題介紹,凍肉過關後直送廣州市的食店也要6個小時,違反的可能是國內的食品安全法規,但水貨則成了合法的貨品。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管有或協助禁運物品出口,即協助運載、移離、存放、窩藏、購存或隱藏任何物品,經公訴程序,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這樣嚴重的罪行,當然入於所謂可拘捕犯罪(arrestable offense),於是乎任何人包括普通市民,據《刑事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條,及《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第17B段協助海關人員作出逮捕的行為。

合法逮捕的重要性,在於可使用合理武力。更由於有法律上的授權,走私客在法律上不能反告協助或執行逮捕的市民民事上的侵權,這指侵犯其人身自由或財產(trespass)。

但市民面對水貨客時,是不能作出拘捕行動的,若然作出這行動,不單是刑事犯罪,而且民事上也可被追究,水貨有損毀有責任賠償,情況同拉走私可說完全不一樣了。

那麼水貨客是否完全合法?也不一定,但違反的不會是可拘捕犯罪,市民就不能當走私客一樣加以拘捕。

港人用自創的方法反水貨客,一般還是符合法律的,因為只是止於叫罵,並無襲擊行為,亦自然不會有刑事責任,而襲擊行為是千萬不可以的。拘捕有走私行為的水貨客又如何呢?

正如上面介紹,一般水貨活動不涉走私,除非有合理理由相信水貨之內雜有走私貨,否則市民不能依賴第101條的保護去行使合法的拘捕。水貨客所違反的,往往只是鐵路的附例,或數量多於海關的規定而已。

筆者也想過水貨客是在進行貿易,是否有欠缺商業登記?是否有供強積金?是否有申領綜援而不申報走水貨所得的入息?這些皆是可能的事,但並非凡水貨客所能理會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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