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讓消費者受益的協議可豁免

前文介紹過,在「競爭條例」中對第一行為守則,即針對有害競爭的協議的守則,有一般性的豁免(general exclusion),這是對可提高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只要能滿足於四項條件,就可自動得到豁免,不一定需事前申請。本文從第一條件開始,這是指協議對改善生產或分銷,或促進技術或經濟發展有貢獻,同時容讓消費者公平地分享所帶來的利益。第二項條件也相近,是能讓消費者公平地分享經濟效率。不妨一併討論。

處理一項豁免申請時,當先考慮有關的協議對經濟可能帶來的傷害,但也需同時分析評估這類協議所帶來的經濟效益,以及這些效益在經濟上的重要性,從而平衡相對的傷害。

「經濟效率」(efficencies)是指從改善生產或分銷,或促進技術或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效益(benefits)。競委會認為尋求豁免者必需提供以下證據:

(一) 有經濟效率在本質上存在,而非取決於協議方的主觀觀點(not subjective view points):

(二) 有關協議和經濟效率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a direct causal link)。

(三) 經濟效率的可能性和幅度(likelihood and magnitude):必須可以補償協議對競爭造成的損害;及

(四) 該經濟效率在何時及如何達成(how and when)。一般而言,經濟效率可以是成本效益(cost efficiencies)、成本節約(cost saving)或是質化效率(qualitative efficiencies)。

成本效益可由多個因素產生,例如新生產技術,整合特定資產亦能帶來協同效應(synergies)。成本效率亦可來自規模經濟或範疇經濟(economies of scale or scope)。例如不同產品的生產商可以透過共同承擔分銷成本改善分銷(sharing distribution costs)。

企業之間亦可經協議以達到改善品質,創新產品或改良產品,從而帶來經濟效率的改善。同一情況亦存在於企業間合作研發改良產品或新產品以帶來科技和技術的進步(technological advances)。

具體證據而言,正是更長生產或交付周期或生產分銷方法變化所帶來的成本降低,產品品質改善;或產品種類增加。促進技術進步會帶來研發成效的提高,自然亦帶來經濟效率的提高。

第二個條件指明要讓消費者公平地分享協議所產生的經濟效率(a fair share of the efficiencies)。在這背景下的消費者,是指相關產品所有直接和間接的購買者,包括作為購買者的企業,如原料購買的製造商、零售商等。當然也包括最終消費者。

總的來說,尋求以整體經濟效率作豁免理由的業務實體,必須負責提出證據,證明有關協議能令消費者公平分享協議所產生的經濟效果。

競委會所指的「公平分享」(fair share)概念,指消費者所獲的利益至少可補償相關限制性協議對競爭所帶來的損害,不論是實際或是可能的損害。對消費者的影響最少必須是中性的,著眼的是整個相關市場的整體影響而非單是個別消費者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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