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考慮豁免的因素

說到誰人可以向競委會申請豁免令或集體豁免申請的問題,原則上任何業務實體(公司)皆可向競委會提出申請,業務實體組織(行業工會之類)亦可申請集體豁免令。就集體性的豁免令申請而言,競委會期望申請人能夠代表更廣泛的行業利益,而申請人必須證明這點。

根據《競爭條例》第9條及24條,競委會決定是否考慮申請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一)該申請的豁除或豁免的適用情況,是具有較廣泛重要性或涉公共利益的問題,而該問題是全新或懸而未決的。(二)有關的豁除或豁免問題,在現存案例或競委會的決定中,該問題尚未釐清;及(三)基於提供的資料作出決定時,決定是有可能的。這三樣因素統稱為適宜性因素(suitability factors)。

且看清楚甚麼是適宜性因素:

(一) 廣泛重要性且全新或懸而未決問題(Novel or unresolved question of wider importance)競委會會特別考慮到與該協議或行為有關的貨品或服務在消費者角度而言的經濟重要性;及該協議或行為、或類似協議或行為在市場上廣泛使用的程度。

(二) 現存案例或競委會的決定中尚未獲釐清(No Clarification in existing case law on commission decisions)申請人向競委會提交申請之前,預確認審裁處現存案例,或競委會的命令、決定、指引或其他公開資料中沒有現存的指引導。

(三) 資料足以供競委會作出決定(sufficient information to make a decision),這是指申請人有責任提供足夠證據支持其申請。提交資料之前,申請人應考慮他們希望那些資料希望獲得保密處理。若申請涉及假設性的問題或協議,競委會並不需要考慮這一申請。

法例並無特別的規定,但競委會十分歡迎及鼓勵所有準申請人與其進行初步諮詢(initial consultation)。初步諮詢讓競委會有機會與申請人討論司法管轄及其它問題,以及競委會評估這些問題所需的證據,而競委會更可向申請人提出其他建議,例如作出承諾(commitment),作為解決問題的另一方法。

最後要填表格及交費用。法例中的表格AD要求的資料包括:

(一) 申請人和牽涉該協議或行為的各方資料,包括聯絡方式,主要業務活動,股東資料及營業額等。

(二) 相關協議或行為的詳細資料。

(三) 對那些競爭關注的性質,包括可能損害理論。

(四) 解釋申請人對相關市場的看法,連同市場佔有率的數據,競爭對手的同類數據及競爭狀況的資料。

(五) 受影響供應商的資料。

(六) 申請人就申請豁免或豁除條款的具理據解釋,為何申請是符合要求等。

(七) 就同意協議或行為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競爭事物機關所提交的資料陳述(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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