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歐陽如、朱稚清台北報道】台灣衛生署、法務部高檢署以及陸委會都曾表示「活摘器官」違法並將持續關切這個問題。 但台灣司法單位到目前為止,對於民眾到大陸進行器官移植以及仲介流竄這件事,並未進行立案調查。特別是,根據台灣衛生署統計,台灣民眾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從 2000年到2011年共有1,979個案例,其中大陸就佔了1,754個(88.6%)案例,完全以大陸為主要器官供給地。

立委田秋堇日前在台灣立法院質詢時更爆料:「早期還有器官移植旅遊團,不管你要換心、肝、腎整團來,兩個禮拜把你配對成功。這表示大陸有一個非常龐大的活體器官超市,有新鮮的器官等在那裏。」

田秋堇並指出台中連榮達醫生做仲介10至20年,大陸沿海他幾乎全都包了,這使得兩岸多年來暗中進行的「人體器官交易市場」再度浮出檯面,引起討論。

台灣衛生署2006年8月就公告對醫生或醫事人員介紹病人接受器官移植之相關約束法令,對於仲介器官移植也有罰款規定。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絡或其它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促使人為器官買賣之訊息者,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款。

然而,台灣衛生署公告至今逾6年多年以來,官方始終未曾有過開罰案例。對此,台灣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許銘能表示,由於到目前為止,從台灣政府中央掌握的資料來看,政府並沒有接到任何對仲介行為的舉報,因此並未依此法令開罰。

許銘能說:「仲介的部份其實不是那麼容易查,因為民眾很可能透過旅行社,或透過其它方式到國外去,如果沒有人舉報,政府很難查到是否有仲介。民眾方面,除非是有廣告招攬,特別在網絡上打廣告被發現,一定是依法重處。」

針對許銘能的說法,黃士維表示,這是推拖之詞,「為甚麼一定要有人舉報衛生署才可以調查,衛生單位原本就可以主動調查違法的行為。例如,很多藥局賣假藥,衛生單位本來就應該主動稽查,所以事實上衛生署是消極不作為。他完全是有權利、有義務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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