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電磁波致癌 立委促標示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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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 > 香港報紙新聞 > 台灣新聞 2009/10/29 簡體版       列印機版
手機電磁波致癌 立委促標示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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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鄭喻心台北報道】朝野兩黨立委和環保團體昨天在台灣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世界衛生組織發表報告指出,長期大量使用手機,罹患腦瘤的風險升高,故要求相關單位,訂定「手機輻射危害防治規範」,手機應標示警語,並規定14歲以下學童勿用或在校不用手機,以及規範低人體每公斤吸收電磁能量的瓦數(SAR)值手機產品,以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立委田秋堇表示,根據英國《每日電訊報》今年10月24日報道,世界衛生組織耗費新台幣10.8億元,針對13個國家12,800個人,進行長達10年的研究報告顯示,長期大量使用手機與腦瘤有非常大的正相關,而以往也有多個國家研究發現,大量使用手機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反觀台灣,對於手機電磁波的危險,卻徹底被忽視,故要求相關單位立即處理。

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理事長陳椒華建議,台灣衛生署應比照「煙害防制法」,訂定「手機輻射危害防治規範」,手機上應標示「手機電磁波可能導致腦瘤,14歲以下兒童及孕婦勿用手機;手機宜長話短說」等警語。

台灣地球憲章聯盟執行長顏美娟表示,電磁波是無聲、無味,讓人感覺不到,卻潛在很大的風險,希望台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禁止宣傳手機電磁波無害等不當廣告。

NCC簡任技正陳春木回應,NCC已規定,所有市售手機都要在包裝盒、說明書或機體標示警語。

台灣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社區健康組代理組長蘇新育表示,迄今為止的報告書,都沒有明確證據顯示,電磁輻射和癌症的直接相關性,因此無法立法,只能用「建議」或「道德勸說」方式。

台灣教育部國教司副司長鄭來長表示,教育部立場是以照顧學生健康為最優先考量,如果證明手機電磁波對人體有害,一定會規範,但目前沒有證據情況下,教育部無法明確規定,但各校可以自行規定。

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王毓正認為,一個積極承擔保護人民義務的國家機關,應該抱持著嚴肅態度對於此類科技風險採取預防措施,確保人民健康安全,更要透過風險資訊的公開,例如強制公告市售手機的SAR值,讓消費者有選購最低SAR值手機的可能性。

2007年國際大型統合電磁輻射健康風險研究報告顯示,使用手機超過10年,會增加罹患聽神經瘤和神經膠質瘤的風險。

目前手機使用的微波暴露量標準對於長期的腦瘤風險而言並不安全,標準需要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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