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新春期間,發生一宗似足有疏忽責任的意外事件,一名英國少女在屯門的小型賽車場玩賽車,在車道飛馳間,疑因頸巾飛揚纏住車尾引擎,少女頸部被勒昏迷後死亡。事件當然是不幸,賽車場由國際小型賽車會經營,本身既是一門生意,則商業上固然有責任,就算經營性質為非牟利,亦一樣可以負上民事上的疏忽責任,兩者分別其實不大。

問題在於這件事件之中,賽車場當局是否有疏忽的責任。我們看看新聞的報道,本港小型賽車運動,包括出事車場的場地設計、運作及安全措施等,由小型賽車會負責監管日常運作。肇事的小型賽車場,日常運作自行監管,年滿11歲便可以入場參賽,初學者須要先觀看有關安全須知的錄影帶,並通過筆試,整個訓練大約只有半小時,足夠嗎?

以常識判斷,賽會未有履行合理小心的標準(take reasonable care),有議員指政府的監管不夠,這只是想當然的說法。凡是運動皆有風險,亦皆會生出意外事件,政府不可能監管公民社會所有運動的進行。以法律而言,若然在外國同類的訓練亦只有半小時,就不能說是不合理,更重要的是意外的發生,似與訓練多少無關,而是安全措施及準則沒有執行,這是賽會疏忽的要點所在。

賽會是否合理地應該知道頸巾會引起危險?一般人可以不知,作為專業者應知道01年澳門路環的小型賽車會發生過類似的意外,亦疑是因為頸巾飛揚纏住引擎發生意外,少女頸部被勒死亡。

傳媒指澳門小型賽車會的網頁有規定玩者不可戴頸巾,而香港的賽車會網頁沒有,有曾上課者表示,導師有提示要束起長髮,但無提及不可戴頸巾,這也不是最重要,重要的是賽會有安全指引列明駕駛者不可戴頸巾,這一指引有沒有清楚讓所有駕駛者知道(而不是只在網上寫出來,這是不足夠的)?單讓參加者知道還未足夠,賽場上的工作人員是否經常有檢視參加的駕駛者簽合守則,平常是否一貫地履行合理地小心的準則?出事當日又為何會出事,是否對守則的執行從不嚴格?若是,疏忽的民事責任難免。

據報道,死者曾簽署文件成為會員,並簽了一份俗稱「生死狀」的文件,然後接受簡單課程,通過筆試路試即時作賽。這裏也要介紹一下這份所謂「生死狀」文件的法律責任。估計這是寫下參賽的駕駛者自己知道玩這類比賽有潛在的風險,冒險是屬於自願,有意外不會追究賽會責任之類。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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